当前位置:2001年第1-8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1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4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一审时提出的意见,内容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文化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委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改。7月2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建议表决稿)》(以下简称建议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条关于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第二十五条关于非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没有必要,建议删去。根据委员的意见,删去了这两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八条中关于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的规定不够明确。根据委员的意见,参照省内外的有关规定,将该句修改为:“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建议表决稿第七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关于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属于工作内容,不宜规定得过于具体。据此,将该条修改为:“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开馆借阅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开馆借阅时间。”(建议表决稿第十条)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中的“与业务延伸相关的”表述不好掌握,“经营服务”也容易引起误解,建议修改。根据委员的意见,对该条作了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关于法律责任的篇幅太长,可以精简合并。根据委员的意见,对法律责任条款重新作了删减调整,合并为两条。(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条中公共图书馆的概念是否可以扩大一些,把多渠道投资考虑进去。根据世界各国的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共图书馆必须是由政府投资兴办,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机构,其特点是政府投资和公益性。本条例的名称和规范的内容也正是这类图书馆,其他类型的图书馆不属于本条例调整的范围。公共图书馆虽可接受社会和个人的捐赠,但不能因此改变它的性质。为此,建议该条不作修改为宜。(建议表决稿第二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中关于公共图书馆年入藏文献资料数量的规定在实际中不好操作,建议删去;但也有的委员认为,公共图书馆年入藏文献量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强化政府对公共图书馆的投入,保证其服务功能的实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省政府在审议该项法规草案时,也明确表示支持规定年入藏的具体数量。从立法调研的情况来看,基层对年入藏量的规定也有强烈的呼声。故建议保留这一具体规定为宜。(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审稿的部分文字和条款作了修改和调整。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