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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6-29 06:4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1年7月23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汤农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五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会议对《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草案)》(以下 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革命老区曾为中国革命和新中国的诞生作出过重 要贡献,湖北是个老区众多的省份,通过立法加大对老区的扶持力度,对促进老区人民尽快 脱贫致富,加快老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 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政府扶贫办,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进行 了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草案发至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和立法顾 问组,广泛征求意见。与此同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会同法规工作室、省政府扶贫办到罗 田、麻城、大悟等革命老区进行了调研,并根据调研和征求意见的情况,对草案再次进行了 修改。7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扶持老 区建设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些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关于老区建设促进会的界定,没有必要作出规定 。根据委员意见,删去了该款,(草案二审稿第四条)

二、有的委员及地方提出,条例除了要规定各级政府扶持老区的职责外,对老区如何发挥自 身优势、充分利用扶持老区的政策,加快发展也要有所规定。据此,在草案第四条增加一款 ,即“被扶持的老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根据实际制定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目标,充 分利用扶持老区的优惠政策,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努力发展特色经济,尽快改变落后面貌 ”。(草案二审稿第五条)

三、有些委员提出,对老区的扶持不要仅局限于资金的扶持,还应当包括投资开发、科技推 广、人才培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内容。根据委员意见,现将草案第十条改为“鼓励国家机 关、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扶持老区建设,积极参与老区投资开发、人才 培养、科技推广、文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等促进老区发展的活动。”(草案二审 稿第六条)

四、有些委员及农村委员会认为,草案第五条规定的“资金管理办法不变”和第六条规定的 “出资数额和资金管理办法不变”,规定太死,表述也不够规范,可以删去。根据这些意见 ,现已作了修改和删除。(草案二审稿第七条、第八条)

五、有些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对违规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的单位的制裁措施过于严 厉,要区别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制裁措施,特别是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根据委员意见 ,现将该条改为“对不按规定用途实施扶持项目和使用资金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 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项目和资金主管部门取消下达的项目计 划,停拨项目资金,并可扣减下年度扶持项目资金。”(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

六、有些委员及农村委员会提出,草案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各级政府的内部工作,没有必要, 可以删去。根据委员意见,删去了这一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增加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规定。根据委员意 见,现将草案第十六条改为“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在扶持老区建设工 作中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截留扶持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

八、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规定的有些内容不够具体,实践中不易操作。考虑到扶持老区 建设中一些具体问题难以用法规来规定,故建议扶持老区建设的具体措施由省人民政府作出 规定。因此,在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一条,即“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扶持老区建 设的具体措施。”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条例草案的一些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修改、调整。同时,将 条例的实施日期改为“2001年10月1日”。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