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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1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汤农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4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 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文字简洁, 内容可行,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政府扶贫办,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 行了修改。7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扶 持老区建设条例(建议表决稿)》(以下简称建议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条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没有必要,可以删去。根据 委员意见,删去了该条。
二、有些委员及农村委员会提出,条例应当对扶持教练我建设工作的方针,即“政府主导, 全社会共同参与”,作出规定;同时还提出,各级老区建设促进会在协助政府开展扶持才区 建设工作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条例对发挥老促会的作用应当有所体现。国务院于今年六月 刚则发布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已经将“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确定为包括扶持老区在内的扶贫开发工作的总方针。根据上述意见和情况,对草案二审稿 第六条作了适当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四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关于扶持老区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应当增加项目 论证程序以保证项目的科学性。还有的委员提出,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根据委员意见,现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了项目承办单位论证的程序,在第二款中 增加了扶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十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关于不按规定用途实施扶持项目和使用资金,可以 取消下达的项目计划,停拨项目资金,扣减下年工扶持资金的规定过于严厉,也不够合理, 建议删去。据此,删去了这一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规定扶持老区建设项目,可能涉及其他部门的管理 权限,建议规定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下达。考虑到扶持老区建设资 金主要包括条例草案二审稿第十条规定的四种资金,其管理方式与其他的扶贫资不同。自19 83年以来,我省对用于扶持老区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管理,一直是由扶贫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并 审批下达,故建议维持第十一条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十条)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一些文字和条款顺序作了删改和调整。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