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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6-29 07:5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1年9月27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汤农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4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 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吸收了 上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基本可行,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 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 公安厅,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9月2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 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建议表决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所负有的职责应当是“指导、 监督、检查”。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已对修订草案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的有关 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一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对单位内保机构设置的规定过于具体,各单位可根 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内保组织形式,将“内保机构”改为“内保组织”较为恰当。根据常 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订草案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中有关内保机构设置的规定作了相 应的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安机关在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过 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能给单位增加不必要的负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 的意见,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廉洁 自律。”(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中罚款内容过多,可以精简,同时,对不 按规定整改治安安全隐患的,要加大处罚力度。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障条例实施 的关键是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纠正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的内容又重新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取消了一些罚款条款,重点对不及时采取 整改措施和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 综合设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分以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 任。(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第一款)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 法律责 任问题,规定得不太清楚,应当作适当修改。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第十 八条作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建议表决稿第十八条)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们的意见,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条款及文字作了删减、修改。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