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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1年9月24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邓庆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行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是依据1986年12月第二次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 的有关规定,于1989年元月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十几年来,它对于指导和规范我省各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民主政治生活的不 断丰富,人大代表补选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随着1992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颁布和1995年2月《选举法 》、《地方组织法》的第三次修正,上位法的有些内容发生了变化,使得我们必须对补选办 法进行修正和补充。为了使修订后的法规更符合上位法的精神,更符合基层实际和具有可操 作性,我们进行了许多研究和搜集意见工作,在初稿形成后又广泛征求了全省各市、州及部 分县(市)从事选举工作同志和省人大机关各处室的意见,形成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补选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拟提请省 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补选办法修订草案 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补选的主管单位。对于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补选,原补选办法中规定由县、乡 两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持。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 会的职责是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合法。我们认为,由同一机构既主持选举工作又对自身工作 实施审查监督显然是不合理的。结合我省大部分地方实际情况以及外省市关于补选的相关规 定,修订草案将这一条修改为“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相应地,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补选的结果亦 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告。
二、关于补选程序。补选是特定情况下的选举,是选民、代表和选举单位行使选举权的继 续。因此,补选原则上也应按照选举程序进行。一方面,修订草案依据选举法的内容对补选 程序的有关环节作了一定的补充;另一方面,修订草案依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 答》的规定,对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等方面进行了简化。
三、关于表决方式。全国人大《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关于补选方式的释义中 指出:“补选应当无记名投票,不能采用举手表决或者电子表决器表决。因为在我国,选举 就意味着可以另选他人,举手表决和电子表决器表决,都不能另选他人。”因此修订草案将 表决方式改为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四、关于施行时间。选举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按照《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以及其 他重要事项的法规,从公布到施行的日期,一般不得少于六十日。”因此,修订草案规定: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关于文字表述。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中有些文字表述方式的改变,我们 将原办法中的“主席团常务主席”和“公布名单”改为修订草案中的“主席团主席”和“予 以公告”,与上位法表述一致起来。另外,我们还对原办法中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修订草案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