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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樊后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月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宗教立法是一个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对待,条款应当认真、仔细地研究推敲。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政府法制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1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以下简称建议表决稿)。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条关于“宗教”和“宗教事务”没有必要作出界定,建议删除。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删除了该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条中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是宪法确立的原则,地方立法没有必要重复这些原则,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删除了该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二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中的“经营”二字不妥,应改为“管理”。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将该句修改为:“管理本场所的财物和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以及经批准发行的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建议表决稿第九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八条关于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认定,按各教规定的程序进行,本条例不宜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删去该内容。
五、有的委员认为,宗教活动和宗教生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宗教活动应当在核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和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而信教公民可以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是一种习俗,没有必要在条例中规定。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删除了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信教公民也可以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一句。(建议表决稿第十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房产及其使用的土地管理问题,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的规定,本条例可以不作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删除了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
七、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往往属于借教敛财,除给予罚款外,还应当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建议删除该款第(四)项中的“故意”二字。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对其作了相应的修改。同时,也有的委员提出是否可以不设定经济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立法可以设定经济处罚。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所列的行为,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是利用宗教名义非法获取钱财,外省市立法对此类行为均设定了经济处罚。为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合理地规范违法行为与相应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建议不作修改为宜。(建议表决稿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还对草案二审稿的部分文字和条款作了修改和调整。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