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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7-20 10:4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2年5月28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靳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会议报告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而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我省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经历了试点探索、全面启动、逐步发展、规范提高四个阶段。从1987年至1991年,我省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六个试点省份之一,同省高级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率先在口、红安、罗田、京山、石首、竹溪等地进行试点,在提出民事抗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司法实例;从1992年至1997年,按照1990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全面组建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加强基础性建设,工作开始启动;从1998年至2001年,我们认真履行“两法”赋予的职责,积极依法办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良好进展;从2001年8月以来,我们认真落实全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这项工作进行规范和提高。多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法院的支持和配合下,充分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为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 199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法,积极办案,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断发展。

第一,把办理抗诉案件摆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首位,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   目前,法律规定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最主要的手段是抗诉,即通过依法审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从1998年至今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5626件,立案审查7025件,提出抗诉2863件,抗诉案件涉案标的5.162亿元,其中省检察院近三年共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533件。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再审审结了1585件,其中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调解结案共1398件,三项占法院审结数的88.2%。通过运用抗诉手段,启动法院再审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挽回经济损失9425万元。如经过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改判,为十堰市北方物资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94万元。省检察院抗诉的汪彬与长航旅游船舶公安处行政纠纷案,省高级法院再审撤销原判,维持了长航旅游船舶公安处依法作出的收审决定,挽回了不良社会影响。1998年以来,检察机关还对法院裁判虽有一定错误但可以不必通过抗诉程序解决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643份。

第二,全面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积极服务经济发展软环境。   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始终把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造成错判、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关注、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裁判显失公平确有必要再审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通过抗诉启动法院再审程序,纠正错误裁判,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一是积极办理国有企业申诉案件,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近两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国有企业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245件,涉案标的额为2.93亿元,检察机关通过立案审查和提出抗诉,启动法院再审程序,帮助17个企业重新投入生产经营。如恩施市民族新华印刷厂质量纠纷申诉案,省检察院与上海市检察院积极协调,依法监督上海市高级法院纠正原错误判决,为该厂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200余名在家待岗的工人重返岗位。二是认真办理涉及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积极服务金融改革。如经黄石市检察院抗诉和黄石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为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分行挽回经济损失325万元。三是认真办理涉外案件,慎重立案,严格审查,为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服务。如中日合资企业武汉中村硷制品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申诉案,官司打了三年,日方投资者两审均因判决不公而败诉,打算撤回投资。省、市两级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快审快结,依法抗诉,通过法院再审改判使该公司避免了7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为此,日方代表中村义道专程到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检察院表示感谢,并决定增加在汉投资7500万日元。四是坚决反对地方保护,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如公安县法院为对抗海南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而人为造假案,当事人伙同个别法官编造案件事实,伪造法律文书,刻制假法人印章,重复查封海南法院拍卖的执行标的物。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协同,查清了案件事实,依法监督公安县法院撤销了假民事调解书。

第三,结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全省检察机关对于群众集体上访、申诉人言行过激、反复缠诉和涉及下岗职工、农民、老人、妇女、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尤其慎重对待,妥善处置。一是依法抗诉错误裁判,积极维护工人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如王世兰等128名下岗职工与武汉市江印织布厂劳动纠纷案和黄桂香等44名农民与武汉市洪山区鲁巷街居委会债务纠纷案,武汉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再审作出改判,确保了企业职工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认真做好息诉工作,维护法院的正确裁判。199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对1万多件法院裁判正确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做好息诉工作,积极向申诉人宣讲法律知识,摆明事实与证据,讲清法律依据,使其服判息诉,维护公正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坚持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全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入细致地做好当事人工作,不仅有效地防止了一批民事纠纷矛盾激化,还及时化解了69起可能引发的恶性案件。如1999年,竹溪县农民尹安喜因与村委会民事纠纷败诉、父亲不幸去世、生意亏损等事情同时发生,气急之下在县城挂牌卖儿子筹集上诉费,并购买了两枚雷管和一包炸药,准备炸掉村委会和村小学的房屋同归于尽。在他人指点下,他来到县检察院申诉,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有关情况后,多次主动上门耐心引导。在检察官细致工作的感化下,尹主动交出了雷管和炸药,避免了一起恶性案件的发生。

第四,在监督工作中,严肃查办暴露出来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纯洁司法队伍。   全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对于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反贪、渎职侵权侦查部门调查。199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犯罪线索38件,立案侦查27件。如荆州市荆州区检察院根据当事人申诉和控告,对荆州区法院原民庭副庭长谢守卫贪污、挪用执行款赌博、炒股一案,依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谢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郧县检察院对一起“虚列原告、伪造案件事实、聘用社会人员当法官”的“三假”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并查清了郧县法院城关镇法庭聘用的审判人员郑秀华枉法裁判的事实。法院对此案再审改判,并将郑秀华予以除名,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二)我省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由点到面,逐步发展,主要做法是: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一方面,全省检察机关主动向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提请党委、人大常委会协调解决。1999年,省检察院向省人大法制委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后,武汉、襄樊、宜昌、黄冈、黄石、恩施、鄂州、咸宁、仙桃等地检察机关主动向当地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争取支持,接受监督。1998年以来,省检察院和市州分院还将2000多份抗诉书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形成自觉接受监督的制度,从而既有利于提高我们自身的办案质量,又有利于在人大监督下使案件最终妥善解决。另一方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具体困难上给予了很大支持。我省的全国人大代表从1999年以来,连续四次在全国人代会上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立法的议案,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法律委员会已经将此列入审议日程。武汉、宜昌、襄樊等地人大常委会及其领导同志亲自调查研究,视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协调解决检、法工作关系。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切实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领导。全省检察机关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加强执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来抓,各级检察长经常深入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查实情、办实事,有的亲自办理重大案件;有的亲自参与民事行政法制宣传;有的出面协调与法院等有关部门的关系,想方设法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

第三,注重办案质量,确保监督实效。全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坚持书面审查与调查相结合、当事人举证与依法查证相结合,正确区分法律关系,准确认定法律责任,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建立了个人承办、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制度;开展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专项检查活动,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第四,疏通渠道,广辟案源。省检察院主动与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经贸委联系,在全国检察机关率先联合下发了律师代理申诉、为国有企业及金融部门服务的文件,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条件。1998年以来,省检察院先后四次主动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省委政法委、省司法厅等部门召开联席会,疏通申诉渠道,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的问题。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扩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

第五,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全省检察机关努力拓宽监督领域,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案件进行支持起诉或提起诉讼。200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8起此类案件。如来凤县检察院支持该县三胡、绿水、大河乡人民政府将有义务但不送其适龄子女入学的家长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经过调解和判决,使全县2400多名适龄儿童又重新上学读书,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六,切实加强队伍建设。针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专业性强,涉及法律范围广,案件类型繁多复杂的特点,全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一批硕士、本科生充实到了各级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省检察院先后举办培训班、疑难案件研讨班5期,培训干警320人次,以适应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发展需要;广大民事行政检察干警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增强法律理论素养,更新知识结构,促进执法水平提高。同时,坚持从严治检,严格执行各项纪律和规定,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违法违纪现象。1998年以来,全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有77个集体和142名个人受到省以上表彰。

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两法”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规定不够具体,如再审级别、再审时限、检察官出席法庭的地位等程序性问题缺乏立法和司法解释,不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二是检察机关在调阅法院案卷等方面存在困难,有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三是检察机关自身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民事行政检察干部队伍量少质弱,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依法治国进程逐步推进、全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新形势,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我们将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本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不断深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认识,强化监督职能,积极办案,公正执法,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发展,为我省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应有的努力。

1、强化监督职能。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尽职尽责,秉公执法,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突出监督重点。全省检察机关要在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抗诉、息诉、审查枉法裁判案件、提出检察建议等各项职责的同时,突出抓好抗诉工作,尤其要把依法抗诉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造成错判、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关注、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裁判显失公平的案件作为重中之重。

3、规范监督程序。把办案质量作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严格规范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流程、抗诉案件范围、审查方式、抗诉标准、结案方式、法律文书和备案审查制度,切实做到程序上层层把关,制度上严密规范,质量上确保准确。

4、探索监督新途径。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作为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健全和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积极探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有效方式,为立法完善提供司法实践经验。

5、加强组织领导。更加积极主动地争取和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做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广泛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活动,以适应入世要求为契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促进执法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