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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2年8月2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加强我省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保障今年九月份全省第五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总结过去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对1999年1月22日制定的《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修正十分必要。同时,委员们也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民政厅,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认真研究和修改。7月31 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现将审议修改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的修改内容,法律依据不够充分,有的内容也不够妥当,建议不作修改。根据委员们的意见,修改决定草案中删除了相应的内容。
二、有的委员提出,原选举办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比较妥当,不必修改,建议删除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一款。也有的委员提出,“适当的名额”在选举过程中不好操作,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一款将其改为“至少应当有一个名额”则更加明确具体,能够落到实处。法制委员会认为,“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至少应当有一个名额”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的精神,从实际情况看,也有利于保障和发挥妇女在村委会中的作用,建议保留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一款。(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
三、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个别村委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即可,全县(市、区)村委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上述意见,现将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相应内容修改为:“少数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修改决定草案第一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必须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才能参加村委会的选举,这是否妥当?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经营方式转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上述限制性规定,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根据委员的意见,现将修正案草案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户口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尽村民义务的,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可以在本村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第二款)
五、有的委员提出,为了使正式候选人的提名、确定,能够代表大多数村民的意愿,并为选举成功打好基础,提名产生正式候选人时,应当有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根据委员的意见,现将修正案草案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村过半数选民直接提名产生,以提名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于选举日的十日以前按提名职务和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同时,根据委员的意见,还删除了该条第二款。(修改决定草案第六条)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中的部分文字也作了修改。鉴于我省今年9月份将统一组织全省第五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为了配合做好这次选举工作,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该决定,并将公布施行日期规定为2002年9月1日。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