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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2002年3月26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邱思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我向会议作《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我省是一个资源消耗大省,同时自有资源又较为缺乏,随着全省工业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两方面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方面是资源短缺,支撑我省经济发展的主要原辅材料大量依靠省外调入;另一方面是资源利用率不高,浪费严重,大量宝贵资源未能充分利用而作为“三废”排放,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为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开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减少“三废”排放,遏制污染加剧,实现可持续发展,1998年7月3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三年多来,《条例》的贯彻实施主要做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广泛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条例》颁布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全省集中举办了18期培训班,对各市州、各行业分管领导和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参训人员590人次。各市州采用印发宣传资料、开展知识竞赛、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例如,荆州市把《条例》及有关政策性文件印发到市直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武汉市组织典型经验进行宣讲、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条例》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先进事迹;黄冈市先后组织资源综合利用知识竞赛13场;宜昌市举办资源综合利用培训、召开现场会和经验交流会等。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熟悉了《条例》的内容,增强了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认真做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工作
根据《条例》的规定,省经贸委会同国税局、地税局成立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认定委员会”,并参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制定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三年来先后分五批共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498个,其中151个企业属于2年期满、重新认定的,有效期内实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347个;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6个。这些企业年产值45亿元,消耗粉煤灰、工业废液、废气、废渣、煤矸石等废弃物1400万吨,“三废”资源得到较好利用,周边环境得到优化,对全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也起到了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
(三)大力推进粉煤灰在公路建设中的应用
按照《条例》的规定,近年来省政府抓住高速公路建设的机遇,认真做好公路建设单位和电厂的协调工作,推动粉煤灰在公路建设中的使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黄黄高速和京珠高速北段建设共使用了50万吨粉煤灰。2000年6月,省政府在荆门市召开现场办公会,要求襄荆高速公路建设使用荆门热电厂粉煤灰。现场会后,省经贸委及时召开有省、市有关方面参加的协调会,多次到现场进行调研,经过反复磋商和细致工作,用、供双方在粉煤灰使用路段、用量、取灰方式和费用负担等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经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于2001年9月印发了《关于襄荆高速公路建设使用荆门热电厂粉煤灰的意见》,半年来实施情况良好。
(四)把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纳入综合利用工作日程
我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73%,且地区性、季节性缺水严重。为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省政府及时调整了“湖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的组成人员,着力推进以武汉市为重点的节水型城市建设,组织省水利厅、省经贸委及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先进可行”的原则制定工业用水定额,到目前为止已提出了14个行业中产值占全省80%以上的产品的用水限额。省经贸委在调查摸底、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了火力发电、冶金、石化、印染、造纸等行业的100家企业为我省工业节水重点企业,以推进工业节水技术进步为重点,加大废水治理和综合利用力度,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2001年全省重点工业企业取水量降低了4%,水的重复利用率达到37%、比上年提高了1.6%。
(五)加大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力度
根据《条例》的规定,1998年2月省政府以137号令颁布实施《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多次召开会议听取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关于墙材革新情况和发展计划的汇报,研究我省新型墙材发展和推广应用的意见。近几年来、特别是《条例》贯彻实施以来,全省上下为发展新型墙材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新型墙材企业的发展,全省认定的347个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中,有127个是利用粉煤灰、叶岩、灰砂、农作物秸杆等废弃资源生产新型墙材的,占认定总数的36%。二是依据《条例》及省政府137号令的规定控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促使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材。2001年新增的60多个新型墙材企业中,多数是由原来生产粘土砖转产新型墙材的。三是建设、建材部门加快编制新型墙材设计标准和施工图集,举办培训班,为新型墙材施工、使用提供服务。经过几年努力,全省新型墙材有了一定的发展,到2001年底全省共有新型墙材企业546个,生产能力为101亿块标准砖,相当于每年节约土地资源15000亩;全省中等以上城市城区新型墙材的使用率达到33%,武汉市达到52%、中心城区已经达到80%。
(六)整顿汽车回收市场、规范汽车拆解工作
针对一个时期以来我省老旧汽车回收企业过多过滥、拆解市场比较混乱的实际情况,根据《条例》关于国家、省明令报废的汽车必须按照规定回收和拆解的规定,省政府成立了由省经贸委、物资贸易行业办、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领导小组”,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加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的整顿力度,查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取缔非法拆解市场,纠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作法。同时,按照国家下达的14个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指标,取消不合格企业资格,推进企业间的改组联合,逐个检查验收、严格按国家标准审核批准了11家回收拆解企业,十堰、荆门、随州的拆解企业正在申报审批中,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工作逐步走上正轨。
(七)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
去年8月,省人大组织了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在此之前,省经贸委利用将近半年的时间,对全省贯彻执行《条例》情况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认定时确定的废弃资源用量、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生产,二是《条例》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有关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三是各市州限制粘土砖生产、使用和对违规现象的处罚情况。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书面调查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贯彻《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
我省《条例》的颁布实施,在省内外产生了重要影响,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
一是《条例》的颁布实施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在全国产生了一定影响。我省的《条例》是在国家没有上位法、省级没有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产生的。其构思框架主要源于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家经贸委等4部门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多年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对资源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条例》的颁布实施,受到了国家经贸委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江西、内蒙等省区人大还专程到我省考察,省经贸委曾多次在全国性会议上介绍情况,在全国产生了一定影响。
二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提高了全社会的资源意识和环境意识。贯彻实施《条例》,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调动了企业综合利用废弃资源的积极性,变废为宝,利国利民,既取得了经济收益,又产生了环保效应。鄂州市海斯建材公司三年吃掉周边的三座冶金废渣“山”;青山热电厂等6个大型、10个小型火力发电厂和双环股份公司等18个排放固体废弃物的企业均出现了使用量大于当年排放量的可喜局面;荆门电厂在灰库周围冲灰造田10多处,不仅解决了灰库占地问题,而且改良土地620多亩;黄石花明砖厂是建在黄石电厂灰库20公里以内的粘土砖厂,严重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条例》执法检查提高了认识,迅速提出整改方案,并报省经贸委批准,确保今年6月底前全部生产工业废渣烧结砖,以保护土地资源。
三是《条例》的贯彻实施促进了企业增长方式的转变。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落实,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了动力,多数企业投入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了企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华新、葛洲坝等大型水泥企业在省内建立了9座水泥粉末站,淘汰落后的立窑生产线;枝江助力、荆门金宇、武汉娲石等10多家小型水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技术协作关系,结合贯彻执行水泥新标准,加大对选料、缎烧、磨细、烘干等工艺装备的改造力度,既保证了水泥质量,又降低了成本;一度被列为国家重点脱困名单的武汉硅酸盐、黄石橡胶等企业充分利用“三废”资源,努力降低生产成本,迅速扭亏为盈,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四是《条例》的贯彻实施推动了环保产业的发展。荆州洪城、武汉方元、凯迪电力、都市环保、武锅等一批以污水治理回用、烟尘回收利用、垃圾焚烧为主体的环保设备制造企业发展势头良好,在省内外具有一定的地位和优势,为水资源的循环使用、粉尘回收、垃圾资源化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大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拓宽思路,改造装备,提高水平,“三废”资源正在成为循环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宝贵财富,一些地方的粉煤灰已经成为非常抢手的紧俏资源。随着广大企业资源意识和环境意识的提高,一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正在酝酿和建设之中,城市污水处理和循环使用的比例不断提高,垃圾资源化和垃圾发电正在变为现实。2001年全省环保产业产值达到50亿元(不含综合利用企业),占全国总量的9%。
二、贯彻实施《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省贯彻实施《条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条例》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不够。 从《条例》执法检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领导同志对贯彻实施《条例》是重视的,但仍有一些地方的领导对《条例》内容不甚了解,法律意识不强,支持力度不够;一些部门的负责同志对《条例》规定的本部门的职责不甚明确,在《条例》贯彻实施中的工作尚未到位;一些企业、单位只关心《条例》规定的权利,对《条例》规定的义务不熟悉、不关心、不执行。
二是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到位。 在各级税务部门的支持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的说是好的,但各地情况不平衡,特别是一些财政状况不太好的地方落实难度较大,全省实际免税额只占应免税额的70%左右,个别地方不足40%;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各项优惠政策还要进一步落实到位;资源综合利用科研开发、科技攻关所需专项经费也有待进一步落实。
三是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不够全面。 《条例》中的有些条款,如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限制生产使用粘土砖、垃圾资源化、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以及减免运输废弃物专用车船交通规费等,都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此外,执法队伍建设薄弱、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查处不力,也是影响《条例》全面贯彻实施的重要原因。四是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力度不够。 虽然近年来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还有不少问题:少数地方的领导同志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对《条例》规定执行不力,甚至发生个别地方政府行文撤消省政府有关规定的现象;新型墙材本身的发展也很不够,目前我省新墙材占墙材总量的比例仅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不少地方应用比例还很低;推广应用新型墙材的相关规定、制度和设计标准和施工图集不配套。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结合省人大环资委《〈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执法检查整改意见的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资源意识和环境意识。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今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省经贸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条例》内容、相关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重要意义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资源意识和环境意识。一是继续举办培训班,重点培训各市州和有关行业负责人,学习《条例》,掌握政策,推进工作;二是编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制作光盘,并在网上发布,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促使全社会提高对资源综合利用重要意义的认识;三是开展执法人员培训,结合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增加各级领导的法制意识,强化执法手段,严肃执法行为。同时,要加强调查、认真总结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经验,利用典型宣传《条例》。
(二)进一步发挥规划的宏观导向作用,不断提高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的水平。省经贸委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台《湖北省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确定各领域的发展重点,研究制定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并分年度组织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加强领导,着力推进。省直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义务,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省经贸委作为《条例》的执主体,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工作,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系统推进。
(三)进一步加大配套法规的制定力度,保证《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一是关于设立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今年,省经贸委将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着手起草《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颁布实施,以鼓励和扶持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科学研究及新产品开发。
二是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后,我省没有审批粘土砖用地项目;去年又颁布了《限制供地目录》和《禁止供地目录》,粘土空心砖、粘土实心砖分别列入上述目录之中。鉴于目前粘土砖生产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省经贸委、国土资源厅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关于禁止使用土地资源生产粘土砖的规定》,严格审批权限,严肃查处违规生产粘土砖的现象,从源头上遏制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三是关于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137号令),由省经贸委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加大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力度,逐步淘汰落后墙体材料;加大墙体材料革新专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力度,强化财务管理,规范使用方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坚决纠正个别地方随意减免或取消墙材革新专项资金的问题;加强对武汉市2003年6月30日禁止使用粘土砖的监督检查,积极鼓励和支持新型墙材的发展。
四是关于运输废弃资源专用车船免征有关交通规费问题。免征运输废弃资源专用车船的有关交通规费,是《条例》赋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一项优惠政策,必须贯彻落实。省经贸委、交通厅将遵照《条例》的要求,在综合研究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省政府审批。
(四)进一步加大《条例》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省经贸委将会同税务部门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对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加强监督管理,促使其按认定的要求组织生产,各级政府要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各项政策;二是制定《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认定工作细则》,公开办事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搞好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工作;三是学习兄弟省市经验,在省人大的支持下,制定执法办法,建立健全执法队伍,严格执法监督,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贯彻实施《条例》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关系到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我们将在省人大的监督支持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使《条例》在全省得到更好的实施,取得更大的成效,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