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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1年11月23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孙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以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司法鉴定是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在诉讼中,司法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二是缺乏严密的鉴定程序,鉴定工作随意性大;三是鉴定机构混乱,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仅对司法鉴定作了原则规定,而对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针对上述情况,我省各级人大代表在各级人大会议上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要求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规范。
二、条例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本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省司法厅组织法学专家拟出了条例(专家稿)。后经组织司法机关、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多次研究论证,并借鉴黑龙江、吉林、重庆、深圳等省市同类立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印发17个省直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再次修改后,经省九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形成了《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以国家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为基础,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和规范我省司法鉴定制度。按照既有利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外省立法和规章,针对司法鉴定管理、司法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在规范司法机关鉴定活动的同时,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和管理。
(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鉴于当前司法鉴定机构,既有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又有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的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司法机关负责监督管理其内设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活动。同时,规定司法鉴定委员会协调、监督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
(三)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执业条件、执业活动的管理以及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回避等作了具体规定。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程序、登记、年检等,司法部已有规章,条例没有再作规定。
(四)关于司法鉴定程序
条例第四章对司法鉴定的申请、决定、委托、受理、实施及操作规程、时限、鉴定文书的出具等环节进行了相应的具体规范。同时对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条件、程序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参照外省、市同类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组织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为省内终局鉴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责任感,保证鉴定质量,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条例对擅自鉴定、超业务范围鉴定、违反程序和操作规程鉴定、虚假鉴定等违反条例和国家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及条例,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