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2002年第1-9号 >> 文章详情

关于《湖北省中医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6-29 09:15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卫生厅厅长 朱忠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我向省人大常委会作《湖北省中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 。

一、制定《湖北省中医条例》的必要性

中华民族在长期同疾病作斗争的实践中,创造了独具特色的中医药体系,它不仅在历史上为 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作出过巨大的贡献,而且至今仍是我国人民防病治病,保护健康的重要 手段。

湖北是神农的故乡,中医药历史源远流长,历代名医辈出,著名医药学家李时珍的巨著《本 草纲目》是我国中医药史上一颗璀璨的明珠,光芒万丈、流芳百世。明代的儿科世医万密斋 是我省罗田人,他博览群书,探古发微,其学术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为中医儿科学的发展 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些医药学家对我国中医药学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湖北 还盛产中药材,是全国较大的中药材基地,其中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药材有:黄连、茯苓、党参、独活等。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关怀和重视中医事业,始终把中医工作作为我国医药卫生事业 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中医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我省的中医 事业出现了勃勃生机,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1984年,省委、省政府召开了“湖北省振兴 中医大会”,对我省中医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县县有中 医院”的建设目标。“八五”以来,中医医院建设由发展数量转到充实内涵上来,全省中医 医院得到了较快发展,医疗设施普遍改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两个效益显著 提高,中医药教育和中医科研也取得了较大成绩,为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促 进中医药学术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人民群众对中医药需求的增加,中医事业外部环境和自身 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中医事业的发展缺乏法律规范 和保障;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振兴中医事业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中医事业发展经费投 入和补偿不足,中医管理体制不健全;中医药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利用率不高;中医医疗机 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与人民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中医人才缺乏;高水平的中医药 科技成果还不多,推广力度不够,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未能在具体工作中得到切实贯彻等。这 些都严重地制约着我省中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为使中医事业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迫切需要一部适合湖北省省情的地方性的中医 法规,发展湖北中医事业,更好地为湖北人民的健康和经济建设服务。因此,制定《湖北省 中医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的起草经过

我厅将制定《条例》列入工作计划后,多次组织对全省中医工作的专题调查,全面了解我省 中医事业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听取社会各阶层人士和中医药工作者对中医事业发展与 中医立法的看法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成立了由中医行政管理工作者和中医药专家组成的起 草专班,经多次研究、修改,完成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并印发省直相关部门、部分市( 州)、县(市)及部分医疗机构征求意见。2001年6月,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我厅开展了调研活动 ,广泛听取了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专门召集省级医疗机 构的中医专家进行了座谈讨论。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我厅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 ,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关于《湖北省中医条例》中能否涉及到中药的问题,我们认为中医与中药是不可能绝对分开 的,无论是从中医医疗行为,还是中医药科研工作来看,中医与中药都是紧密相连的。中药 剂型的改革、中药制剂的生产和使用以及中药产业化的发展都将极大地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 ,所以在《条例》的有些条款中涉及到了中药的内容。

(二)关于医院制剂及其费用结算

1999年5月12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 保险药品目录》进行管理。2000年5月25日,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国家基 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中特别强调:“对于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 院制剂,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充分征求卫生、中医药、药品监督等部门及有 关专家的意见后,制定限于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 录和给付比例,并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因此,我们在《条例》第十三条中 对中药制剂的生产和使用范围作了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将医院制剂的使用和费用的结算作了规定。

(三)关于中医教育工作

高水平中医药人才的缺乏是制约中医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医药现代化建设、中医事 业的发展,关键是要有人才。因此,《条例》对发展中医教育事业,培养优秀中医药人才作 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一是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适当、结构合理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并 设立与之相应的临床教学基地;二是建立和完善中医继续教育制度;三是鼓励中、西医人员 互相学习,共同研究;四是鼓励名中医药专家开展师承教育。这些规定为我省培养大批高水 平中医药人才,加快中医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结构调整,提高整个中医药队伍的整体素质奠 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关于对中医事业的扶持

由于中医事业投入不足,基础差、底子薄,因此,中医机构的发展除了靠自身不断加强内涵 建设,增强开拓创新意识,主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外,还必须要有政策扶持。考虑到我省除 省级财政的中医事业经费能够落实外,各市州尤其是县级财政的中医事业经费难以到位,因此,我们在《条例》中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中医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 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省设立发展中医专项资金,对中医医疗、教育、科研、生产的重 点建设项目进行扶持(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建立和实施城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应将中医医疗机构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第二十六条)等等。只有 这样,才能使中医和西医在同一水平上共同发展,共同承担起满足人民群众预防、医疗、保 健服务需求的任务。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