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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6-29 09:1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2年1月18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2年1月16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 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建议再作适当修改后,提 交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卫生 厅,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1月1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 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建议表决稿)》。 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要发展我省中医事业,条例中除了规定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医事业的投入 外,还应当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投资、技术合作等各种形式,支持、帮助中医事 业发展,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根据委员的意见,现已对草案二 审稿第三条的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和补充。(建议表决稿第三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要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的管理,更要注意保护中医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委员的意见,现将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一款作为该条的第 三款,即“依法设立的中医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对中医中药的祖传秘方、技术秘密,应当注意保护。根据委员的意见, 现将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加强对中医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对中医中药知识产权的侵害和科技秘密的泄露。” (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要增加有关查处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和国家有关 法律的规定,现在第十五条中增加规定:“对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查处。”(建议表决稿第十五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将中医、中药作为一个整体加以扶持和保护,条例的名称建议改为 《湖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也有的委员认为,国家《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包 括中药在内的药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已有明确的规定,本条例侧重于规定发展中医事业 ,建议条例的名称不作修改为宜。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关于罚款幅度的规定不便操作,建议 修改。鉴于上述幅度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与上位法相一致。因此,建议不作修改为宜。(建议表决稿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部分文字也作了一些修改。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