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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中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2年1月15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湖北省中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 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事业,保障人民健康,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同时 ,委员们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教科文 卫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厅,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2001年12月21日,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草案二审 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现将审议修改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发展湖北的中医事业,重要的是要有具体的保障措施,法制委员会在审 议修改时,按照委员们的意见,保留和充实了原草案中的保障措施条款,如将中医事业经费 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设立发展中医专项资金,对中医药医 疗、教育、科研、生产的重点项目进行扶持;把公立中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纳入相关规划, 统筹安排其基本建设用地;省、市、县、乡设立中医医疗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医疗人员,并 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等等,以保护和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 。(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发展中医药事业,关键在于人才。草案应当在中医药人才教育、培养方 面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草案二审稿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草案二审稿第八条 、第九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应当加强对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同时要加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 的保护。根据委员的意见,草案二审稿中规定:“保护和开发利用中药材资源,加强对中医 药文献档案和具有独特疗效的中医诊疗技术、秘方的搜集、整理、开发和利用,培育中医药 科技市场,促进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关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草案二审稿中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防 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侵害。”(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法律责任部分处罚条款太多,罚款幅度过大,建议压缩和修改。根 据委员的意见,现将处罚条款精简为两条(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于草案第 三十四条中“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与《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不一致,因此,修改时删除了该条中“5000元以上”几个字,以同上位法保持一致。(草案 二审稿第十七条)
五、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条例的名称应当改为《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草案 篇幅过长,应当精简压缩,结构上也不必分章。根据上述意见,现对草案的名称作了相应的 修改,并取消了“章”的设置,对草案的结构也作了较大的调整,删去了一些条款,其中包 括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条款(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以及纯 属政府具体行为和鼓励、号召性的规定(草案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等),同 时对内容相近的条款进行了精简合并,文字篇幅压缩了一半以上,由原来的四十一条精简为 现在的十九条。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的部分条款和文字也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并将条例的施 行日期定为2002年3月1日。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