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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