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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干规定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8-16 08:2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3年3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亚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去年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一审。委员们普遍认为,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强化了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明确了经济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民族自治地方的力度和方式。根据修正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进行修正很有必要。同时,委员们还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修改。今年3月上旬,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带领有关部门,赴湖南省学习考察,分别与湖南省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的同志进行了座谈,研究考察了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订《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立法经验,主要是:一要努力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其经济权和发展权;二是要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3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听取了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的汇报,并根据调研和考察的情况,对修正案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3月14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结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根据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在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三款:“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当地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当地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接受当地自治机关的监督。”(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二款)

二、有些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采取一些扶持措施是必要的,但要注意与市场经济和世贸规则相适应。根据委员的意见,现将修正案草案第十条中的“茶叶”二字删去,并将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上级国家机关应当扩大民族自治地方对外贸易经营的自主权,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适合市场需求和有地方优势的产品,并落实民族自治地方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优惠政策。”(决定草案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将民族自治地方的旅游业纳入全省旅游总体发展规划。根据这个意见,现已在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中增加了相应的内容。(决定草案第十一条)

四、有些委员提出,修改若干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因此,经济上的扶持应当摆在重要的位置,并作出具体化的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现将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明确了上级财政应当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等等。(决定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五、有的委员提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贸易企业实行的照顾政策也进行了调整,修正案应当作出相应修改。根据委员的意见,现将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国家民族贸易政策,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的照顾。”(决定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

六、有的委员提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事关全局,民族自治地方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上级国家机关也应当予以扶持。根据委员的意见,现将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劳动就业,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给予扶持。在分配国家和省财政对社会保障方面的补助经费时,对民族自治地方予以照顾。”(决定草案第十六条)

七、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人才问题目前是制约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重要因素,修正案应当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个意见,在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作出相关优惠规定的基础上,在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人才优惠政策,稳定和引进各类专门人才,建立人才市场,开发人才资源。”(决定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

八、有的委员提出,修正案草案中的有些条款,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作为实施上位法的若干规定,没有必要重复。根据委员的意见,修改时删去了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如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等。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的文字和条款作了修改和调整。

决定草案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