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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执行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4-02-16 02:2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3年9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科技厅厅长  郭生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就《湖北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执行情况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状况

1999年12月3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湖北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颁布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加大对《条例》依法行政工作力度,把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作为科技工作的重要职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导向相结合,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构筑良好的发展平台,促进了全省民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我省目前有民营科技企业(包括技贸机构)6000家左右,每年参加我省科技部门统计的有(大部分技贸机构不包括在内)1000多家。2002年参加省科技部门统计的1616家民营科技企业实现技工贸总收入达387.86亿元,总资产617.97亿元,利润总额28.92亿元,全年上缴税金25.01亿元,从业人员为130190人,相应分别比上年增长80.66%、96.85%、60.22%、105%、34.11%,比1999年则增长2.70倍、3.03倍、1.76倍和3.31倍。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表现出快速的增长趋势,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公司制企业已经成为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主流,而以公司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成为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首选机制。2002年参加统计的1616家企业累计申请专利617件,授权327件,实施专利279件,专利的申请数比上一年增加了近一倍,比1999年则增长了近5倍,授权数也有明显增加。

2002年参加统计的企业中固定资产在年末资产总额中的比重由2001年的26.91%增加到34.80%;企业长期投资比例由2001年的6.75%上升到11.93%。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长期发展意识都有显著增强。

2002年,我省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民营科技企业比上一年增长了10.64%,年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增长了53.16%,而年收入在5000万元至亿元之间的企业和亿元以上企业均比上一年将近翻了一番,企业发展规模增长明显。

可以说,《条例》颁布以来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已经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支重要生力军和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增长点,为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区域经济、解决社会就业和提升我省经济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省贯彻执行《湖北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情况

(一)加强宣传、学习、培训,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方采取了多种手段开展学习、培训活动,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贯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武汉市科技管理部门结合贯彻《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编印《条例》单行本5000多册,组织干部和有关企业认真学习,推动了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东湖高新区、经济发展区、民营科技园、民营科技企业深入理解和贯彻《条例》。同时组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对《条例》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为依法行使《条例》赋予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制,委托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公室承担《条例》的执法工作,并明确执法责任领导和执法责任处室。

2002年,黄石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其中把加快发展科技型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列为重点内容,把引导、支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放在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为了加强对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领导,该市还把民营科技工业园区建设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列入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科技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强化了各地党委、政府建设民营科技工业园区,推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责任。

(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保障《条例》的有效执行,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为营造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如鄂州市先后制定实施了《鄂州市民营科技机构管理办法》、《鄂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技术入股的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在股份制企业中试行奖励股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武汉市1998年以来也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出台了《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武汉市集体所有制科技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并明确规定“民营科技企业在申请承担政府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证券市场推荐上市以及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企业、科研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等政策。

(三)建设民营科技园区,构筑民营科技企业聚集发展拓展的平台。

筑巢引凤,建设科技经济园区,提供创业平台是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近年来,各市、州都相继建成了各种类型的科技经济园区,为招商引资,鼓励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例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是民营科技企业相对聚集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也是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重要基地之一。在东湖高新区“二次创业”过程中,也为民营科技企业的“二次创业”营造了良好的技术创新与发展环境。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和江汉区江北民营科技园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两个民营科技企业大型聚集地。1999年8月,科技部批准将吴家山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纳入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规划范围,2000年省科技厅批准江北民营科技园为省级民营科技园,后申报科技部批准,成为国家级民营科技园。目前这两大园区已培育和引进了一批高新技术项目、培育了一批成长性好的民营科技企业,成为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良好基地。

又如宜昌市湖北三峡移民民营科技园是省科技厅批准成立的省级民营科技园,该园成立以来,累计投入建设资金4000多万元,建造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厂房16000平方米,兴建了4200平方米的配套服务中心,2002年8月该园被省乡镇企业局、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批准为全省第一批重点工业园。

(四)加大科技投入力度,积极引导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多渠道社会化融资机制。

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投入为支撑、社会其他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制,我省在拓宽民营科技企业投融资渠道方面开展了有效探索。

1999年全省科技创新大会之后,省政府决定投资1亿元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到目前为止,已累计投入资金4000万元,支持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59家,支持项目达62个。此外,湖北省科技厅还积极帮助我省民营科技企业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1999年至2002年,共帮助中小企业争取国家级发展基金达1.46亿元,196个技术创新项目获得国家支持。

为贯彻《条例》第十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建立各种形式的、面向民营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及担保机构,鼓励发展民间科技风险投资事业。”的规定,省政府拿出30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鼓励我省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融资提供了保障和支持。在政府有限资金的引导下,创业投资机构得到快速发展,到目前为止,全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公司有31家(其中投资管理、咨询及中介公司8家),总注册资本额近24亿元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也相继采取措施,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如原武汉市科委于2000年组建了武汉火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武汉科技担保公司,在政府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的引导下,一批社会风险投资机构对武汉市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开始重点关注,有的已进行了一定的风险投资。

黄石市由市、区两级财政出资,设立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1350万元,成立了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已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担保资金3000多万元。

(五)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优化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环境。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扶持民营科技企业设立、发展的重要方式。2002年全省共建有各类企业孵化器38家,形成了以武汉为龙头,省内沿江10个高新区和各特色产业基地为依托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集群,场地面积超过55万平方米,入驻企业达1300多家。以楚天激光、凯迪电力、汉科公司为代表的孵化企业已成为全省高新区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其中武汉市有各类孵化器29家,全市13个行政区和2个国家级开发区都建立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近千家,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六)转变职能,改革民营科技企业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为推进民营科技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建立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运行机制,我省主要在积极推进民营科技企业理顺产权关系,进行股份制改造和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探索建立人才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例如黄石市针对不同类型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引导它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营机制。对自筹资金、自愿组合的民营科技企业,重点引导它们改变小富即安,不求发展的经营思想,改变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向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方向发展。对由于历史原因挂着国有牌子,实为民营性质的科技企业,通过落实政策为它们摘帽子,实行个人或集体买断,进行民营化改造。对原来属于国有、集体的企事业单位,通过改革退出了国有、集体序列,实现了民营化的科技企业,积极引导它们建立全新的运营机制。在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和市科技局的具体策划操作下,该市所属的18家科技机构和科技实体,借助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通过整体出售、分离重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全部退出国有序列,实现了民营化。

三、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和《条例》的贯彻与落实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条例》规定的要求比,与先进省市比,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当前社会上还有些人的思想认识和观念还不适应科技创新和民营科技企业大发展的要求,一些管理部门和干部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对民营机制创新的特点认识不足,仍然自觉不自觉地沿用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指导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重视财政投入,轻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注重政府机构操作,轻视环境建设。

(二)政策落实不尽如人意。目前从国家到地方,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各类法规政策很多,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仍存在到位难、落实难的问题。部分政策缺乏部门的配套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可供操作的依据。

(三)民营科技企业自身素质有待提高。这一方面表现在民营科技企业家和创业者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民营科技企业人才匮乏,缺乏有力的人才资源保障。一批民营科技企业内部管理仍停留在作坊式的经营方式和业主式的管理状态,缺乏长远发展的眼光。专业技术低水平重复,技术管理落后,技术力量分散,小科研、小生产、小经营。即使有好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也缺乏运用现代化生产组织运营,更缺少经营战略,难以形成规模效益,难以实现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部分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家族式”管理和“人治”现象因缺乏竞争机制,容易任人唯亲和个人决策,往往导致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甚至后院起火,企业分裂。

(四)虽然实行公司制的民营科技企业众多,但产权结构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尽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还相差甚远。部分地方仍有许多“假集体”存在,把本来属于个人合伙的资金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由于产权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营科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运行机制的建立。

(五)面向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健全。目前由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影响了民营科技企业的规模化、国际化进程。现有科技中介机构数量和类型还远不能满足民营科技企业日益增长的需求,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相对狭窄等制约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四、进一步贯彻执行《条例》的对策与措施

针对我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下一步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是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针对当前民营科技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快转变观念,给予民营企业平等待遇。同时鼓励企业技术和管理参与分配,建立、健全风险投资机制,大力扶持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明确政府政策指导职能,对现有民营科技企业的各项政策进行梳理,对有违WTO等国际贸易规则政策进行有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对于形势发展急需的新政策要抓紧时间出台。同时,加强对科技执法工作的督促,推动中央及我省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的落实。

第二是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推进民营科技企业管理科学化,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激发企业内部活力,鼓励产权明晰化和多元化发展。积极开展面向民营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层的各类专业培训工作,提升企业管理人才素质。利用部门的国内外合作交流渠道,为民营科技企业培训一批能适应现代市场企业管理及市场竞争的不同层次的专业人才。

第三是提高民营科技企业创新能力。首先是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支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及宣传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项目信息指南,让民营科技企业充分了解相关的申报程序和渠道,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承担政府计划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其次,要积极引导各类科技计划的成果转化,鼓励产学研结合,促使科研院所、高校的成果通过与民营科技企业合作,尽快实现产业化。再次,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是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不断完善全省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各类专业孵化器的建设,提高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的功能。继续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为中小科技企业包括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融资、信用担保、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继续对科技风险投资给予政策倾斜,拓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引导科技投资尽快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第五是在民营科技企业中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积极帮助民营科技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战略意识,在做好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工作的同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