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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4-01-30 07:2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3年7月21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副秘书长 省军区副参谋长 陈家法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委托,就《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起草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出台本《规定》的必要性

(一) 制定出台本《规定》,是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依法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我省依法行政、依法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需要,确保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我省得到有效贯彻落实,需要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地方性法规,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具体化。1994年,省政府颁布了《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建设若干规定》,对我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当前我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迫切需要一部更系统全面、立法层次更高、权威性更强、与国家的有关法规相衔接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地方性法规。《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若干规定》的出台,不仅是为我省民兵预备役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而且也使我省地方性法规建设体系更加完善配套。

(二) 制定出台本《规定》,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指示,加紧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进入新世纪,国际政治、经济和军事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影响国际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美国加紧对我周边渗透,挤压我战略空间。台湾当局顽固坚持“台独”立场,依仗外部势力,在分裂祖国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面对日益复杂严峻的国际和台海局势,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全党全国全军积极做好对台军事斗争准备。人民战争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和克敌制胜的法宝,民兵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重要战略力量。我省处在对台作战的一线战区,又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兵员动员大省,还有武汉、三峡工程等国家一类重要防空目标,军事斗争准备任务紧迫而艰巨。完成好这些任务,除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参与外,还需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靠法规来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工作的落实,确保一旦需要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三) 制定出台本《规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提高我省民兵预备役建设质量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重视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始终强调把民兵、预备役建设摆在战略地位。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民兵预备役工作不断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省民兵预备役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比如,民兵、预备役部队教育训练以及开展活动等人员难集中、时间难落实;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保障办法不合理,负担不均衡;部分公民国防观念淡薄,不愿参加民兵组织和有关活动;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的部门对民兵预备役工作不支持,有的甚至阻挠公民参加民兵预备役活动;对逃避、拒绝履行民兵预备役工作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缺乏具体明确的处罚措施;基层武装机构随意被撤并,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管理不够规范,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不高;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我省民后预备役建设质量,出路在于深化改革,根本的办法就是健全法规,走依法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路子。

二、 起草本《规定》的经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民兵工作地方性法规建设,积极推进民兵工作法制化进程的指示精神,为确保国家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方针政策在我省得到有效贯彻落实,1998年6月召开的省委常委议军会议决定:在省政府1994年颁布的《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若干规定》的基础上,着手起草《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提请省人大列入立法计划。1999年1月省人大九届二次全会期间,省人大代表提出了民兵预备役工作立法议案。省九届、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高度重视民兵预备役立法工作,及时研究,并列入了省人大立法计划。省政府与省军区有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在对全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进行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宪法》、《国防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外省市有关法规文件,起草了《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草案)》。草案形成后,经多方征求意见,进行了近20次修改。2002年10月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湖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若干规定(草案)》。

三、  《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规定》共分十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基层人民武装部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平时动用、经费保障、奖励与惩处等。《规定》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是:

(一)关于基层人民武装部建设

基层人民武装机构是国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干部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9〕24号)的要求,结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机构及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规定》对基层武装部的设置、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选拔、培训、调整交流以及待遇等作了具体规定。《规定》中明确“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应优选录用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和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一是因为中办发24号文件有要求;二是考虑到武装工作性质特殊,如不把住入口关,不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很难适应工作需要;三是参照借鉴了其他部门、行业、单位的做法;四是从我省的实际情况看,省人民武装学校是专门培训全省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学校,2000年与湖北大学联合兴办湖北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后,师资力量、教学环境进一步改善,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具备培训全省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能力和条件。

(二)关于民兵组织建设

坚持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党管武装,坚持和完善民兵制度,坚持依法建设,是我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根本原则。建立民兵组织是坚持民兵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民兵的任务是: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担负战备执勤,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要完成好这些任务,需要以一定的组织形式来实现。

关于民兵的组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民兵组织”。中发〔2002〕9号文件明确“凡生产经营稳定、管理组织健全、适龄人员较多的企业,均应建立民兵组织;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企业,以所在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有关部门等科技人才集中的单位,根据需要建设民兵组织”。

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行业(系统)为单位建立民兵组织,主要是为了适应企业所有制结构调整和生产经营状况变化,为保持城镇民兵组织的相对稳定而采取的措施。在高等学校教职员工、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以及专业性质与军事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建立民兵专业技术分队或对口专业分队,主要是根据军民通用、平战结合的原则,从现代高技术条件下战争对各类专业技术兵员需求量的增大和便于平时训练、提高兵员质量等方面考虑提出的。

(三)关于武器装备管理

武器装备管理是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安全、技术性要求很高的经常性工作。《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军事机关(人武部门)负责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能随时执行任务。

目前我省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保管方式,轻武器实行的是县(市、区)集中保管,高射武器主要由民兵分队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分散保管。根据中发〔2002〕9号文件精神,《规定》明确“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以市(州)或县(市、区)集中保管为主,企业事业单位保管为辅”。从现实情况看,由企事业单位承担重武器保管任务的办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因改组改制或受生产经营效益的影响,已不具备保管武器装备的条件,有的企业已停产、倒闭,重武器管理面临严重危机。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企业经营多处于不稳定状态,如不尽快实行政府集中保管,将会直接影响武器装备质量。

为弥补现有装备之不足,根据中发〔2002〕9号文件和全国城市民兵工作改革试点经验,规定》明确民兵、预备役部队所需的军民通用装备,可在具备条件的单位预编和征用。

(四)关于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平时动用

《民兵工作条例》规定,民兵、预备役部队除战时担负作战任务外,平时还担负着战略执勤、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任务。“参建”是民兵预备役工和的重要内容,是民兵、预备役部队为当地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贡献的主要形式。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平时动用,主要是指这类“参建”活动。由于民兵、预备役部队属国家武装力量组成部分,平时动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和上级军事领导机关有关要求,《规定》对民兵、预备役部队平时动用的范围、审批程序、组织方法、保障办法、人员抚恤优待等进行了明确,目的是为了使平时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动用更加规范、更加顺畅,更好地为地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五)关于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保障

《规定》明确:“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实行以政府保障为主、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所在单位适当分担为辅”。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实行以政府保障为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中发〔2002〕9号文件也有明确要求。过去主要由建有民兵组织的单位负担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的办法已显现出各种弊端,在实践中也越来越难落实。政府保障为主,主要是指各级政府分别负担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大项活动、政治教育、战备值勤、武器装备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的经费。政府保障是方向、是主导,但在当前情况下,所有经费都由政府负担也有一定的困难。民兵预备役作为社会性、群众性的武装工作,在政府为主保障的同时,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所在单位也应适当承担一定的工作经费,主要是指本级人民武装部、民兵连(营)部基本建设和本单位组织开展民兵活动的经费,这些经费具体到某一个单位,负担数额较小,不会给单位造成过重负担,也便于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从武汉市城市民兵工作改革试点和全省运行的情况看,这也是必须的、可行的。

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农村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经费已由国家采取转移支付和省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解决。对这一块的经费,《规定》明确“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办法保障”。

关于城镇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经费,中发〔2002〕9号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范围”。根据我省各级财政状况,我们认为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按比例分担的办法比较合适。关于三级分担的比例,鄂发〔2002〕22号和鄂政发〔2003〕3号文件明确为:省20%、市(州)50%、县(市、区)30%;城市预备役部队人员的军事训练经费全部由省财政负责解决。因此,《规定》中作了相应明确。

(六)关于处罚条款

为确保公民和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确保有关单位、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促进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落实和各项任务的完成,《规定》明确了相关人员和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具体处罚条款。制定这些条款,一是依据《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至六十五条,《民兵工作条例》第八章第四十三、四十四条,都对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兵役义务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二是借鉴外省(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法规和我省现有的其他类法规的有关规定。三是考虑了我省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民兵预备役工作实际。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