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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4-02-16 01:5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3年9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   刘学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法律规定,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确定后,在本届内不能变动,但对下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可以依据人口增减和经济发展情况,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作适当调整。本届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是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时隔6年,各地情况都发生了一定变化,因此,重新确定并调整部分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是必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原则和全国人大关于加强人大常委会建设的精神。

二、我们以各级人大常委会本届组成人员名额为蓝本,草拟了《设区的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方案》,于今年7月18日下发各地征求意见。从反馈的信息看,要求增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有33个单位,其他单位各地建议维持本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不变。因此,这次重新确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只是部分调整,且调整的幅度不大,一般只增加了2个名额。

三、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的规定,这次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公布后,各地要严格执行,不得超过规定的幅度。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