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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年1月14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我省测绘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我省测绘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同时,委员们也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将修订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立法顾问组征求意见。2003年12月29日,法制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就修订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召开了中科院测地所、武汉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单位的测绘、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意见。12月30日,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测绘局,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和征求意见的情况,对修订草案作了认真修改。今年1月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 财经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确定当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一句修改为:“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者确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根据该意见,现对其作了相应的修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条)
二、 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基础测绘成果年更新率是否合理、可行,应斟酌;也有的委员提出,能否改用5至10年、3至6年的更新周期来表述。就此问题,专家论证时一致认为,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更新制度十分必要,符合湖北实际。多数专家认为修订草案的规定还是合适、可行的,符合上位法的原则规定,也比较有操作性。如果仅规定更新周期而不规定年更新率就难以做到逐年更新。也有的专家担心规定年更新率实际操作起来难以保证。综合以上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保留目前的规定为宜。(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条第二款)
三、 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应与上位法一致。根据委员的意见,修订草案二审稿作了相应的修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
四、 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中的“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的房产测绘培训”的规定增加了房产测绘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也不符合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建议修改。根据委员的意见,删去了有关培训的规定,将其修改为:“房产测绘人员依法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房产测绘工作。”(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
五、 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四条中的“建立全省或区域性地理信息系统的(含数字湖北、数字城市、数字区域的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必须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管理”的规定范围过宽,应对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非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有所区别。根据委员的意见,将其修改为:“建立全省或者区域性地理信息系统的,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管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
六、 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够明确,建议修改。根据委员的意见,将该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空间定位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航空航天遥感技术、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等手段进行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提供的活动,应当执行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
七、 有的委员提出,基础测绘成果和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测绘的成果,应当实行资源共享,按照国家规定公开和使用。根据委员的意见,现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了相应的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八、 有的委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村保管的,由村治保主任负责”的规定不妥,建议修改。据此,现将其修改为:“委托村保管的,由村委会指派专人负责。”同时,有的委员提出,关于测量标志的保护,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操作性较强,建议保留。根据委员的意见,在修订草案第三十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四款,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
九、 有的委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罚款幅度没有下限、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种类比较单一,罚款幅度不能突破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建议予以修改。根据委员的意见,对其作了相应的修改。同时,在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从事测绘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文字和条款作了删减和修改。
修订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