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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4-10-27 07:08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大常委会:

7月27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具体条款的议案》(下称议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该议案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提出了修改建议。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委员们提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7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结合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拟定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草案)》(下称决定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将“同级科委批准并发给《技术交易许可证》”修改为“报同级科委批准”,仍然属于前置行政许可,建议予以取消。根据这一意见,现对该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作了相应的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

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从事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设计的单位的资格认证规定,省政府已将其列入行政许可第二批取消项目。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本次会议上对上述内容一并作出修改,即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资格认证的规定。(决定草案第一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为社会提供计量数据的公正计量行(站),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定,是否有依据。鉴于国务院最近发布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已经保留该许可项目,因此,建议对该款不作删改为宜。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