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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说明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11月22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制定该议事规则很有必要,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委员们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现将主要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二十九条中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的规定,应当更原则、更灵活一些为宜。还有的委员提出,除了几个法定报告之外,每次会议可以确定一个全省人民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向大会作专题报告。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三十二条中工作报告未获得批准的,报告机关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告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的规定,间隔时间太长,建议改为在半年内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报告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有关预算审查程序的规定中应当增加“常委会预算审查工作委员会”的内容。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四十条中的“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不限于书面介绍。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六十条中关于大会全体会议发言的规定应当适当简化。
以上审议意见已在草案修改稿中分别予以吸纳。
此外,有些委员还就开好代表大会会议、改进选举工作、提高会议质量等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一是政府的三个报告,内容交叉重复,报告的方式应当改革;二是代表在审议报告时,应当多提建议性意见,领导同志在会议期间也要尽量多听取基层代表的意见;三是每次大会的主席团成员除了部分实行常任之外,其他成员可以适当轮换;四是在换届选举时,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实行差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的正式候选人应当与代表见面。这些意见和建议,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和加以改进。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