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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2005年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洪祥
各位代表: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我省人民代表大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未制定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所遵循的议事程序和方法散见于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随着人大工作的不断发展,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此后又有29个省(市、区)人大先后制定了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有的省市还多次进行了修改完善。为了健全我省人大议事制度,便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促进我省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受主任会议委托,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大工作实际,并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草拟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去年10月,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印发全体省人大代表、在鄂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和有关组织,广泛征求了意见。法规工作室根据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反复作了修改。去年11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制定该议事规则十分必要,并决定提请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草案共九章六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选举、罢免和辞职,询问和质询,调查委员会,发言和表决,附则等。现就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代表出席会议
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集体行使代表大会职权的重要前提。为了提高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出席率,保证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草案第五条中规定:“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法定职责。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代表在会议期间请假应当书面向代表团提出,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负责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二、关于会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大常委会以及各有关方面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为了让代表能够在会前及时了解会议议题,并围绕会议内容开展视察和调查研究,作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草案第六条、第七条主要就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大会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二是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应当在大会前,将拟提请审议的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印发代表,征求意见;三是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会前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组织代表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三、关于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
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因此,有些代表提出,为提高会议效率,建议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而采用书面提交会议审议的形式。此外,还有的提出,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因此,省人民代表大会除了听取和审查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四个工作报告外,应当适时听取和审查全省人民普遍关心的一些重大事项的报告。根据代表、委员的意见和法律的规定,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报告,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省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时,在草案第三十二条中就有关工作报告未获得批准而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
在选举过程中,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有利于代表了解候选人情况,依法进行民主选举。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选举法体现了这一精神。据此,草案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分别就介绍候选人情况、组织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形式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口头或者书面说明。”“在投票选举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前,主席团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与代表见面等活动,为代表了解候选人提供条件。”
议事规则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