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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5-04-11 08:5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5年1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4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大会主席团:

1月27日,各代表团审议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代表们认为,为了健全我省人大议事制度,进一步促进我省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该议事规则十分必要。草案总结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多年来的议事经验,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我省实际,内容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大会予以通过。同时代表们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五条中规定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其中的“会议”指向不够明确,建议规定得更明确一些。还有的代表提出,对代表在会议期间临时请假的程序,应当予以明确和简化。根据代表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代表在会议期间临时请假的,应当经代表团团长同意。”

二、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七条第一款应当修改为,常委会应当在大会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根据代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该款内容作相应修改。还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七条第二款中,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在会议前征求代表意见,应当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个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从实践看,规定工作报告提前征求代表意见的具体时间,在执行中有一定难度,各有关机关会前准备工作的进度也不尽一致。故建议对征求意见的时间只作原则规定为宜。

三、有的代表提出,代表大会由常委会召集,因此草案第十一条关于大会主席团组成的规定中应当增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代表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由常务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各代表团团长、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人数为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四、有的代表提出,草案第十五条中对列席人员请假制度的规定应当更明确一些,对“一府两院”的列席人员应当提出严格要求。根据代表的意见,建议将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在会议期间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请假。”同时,增加“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列席人员,应当按照会议的安排和要求,列席会议,听取意见”作为该条第三款。

五、有的代表提出,每位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应当根据发言人数确定,不宜在议事规则中作统一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六十条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在大会全体会议上每位代表的发言时间,由主席团决定。”

六、有的代表建议,在草案第三十二条中增加规定:“整改情况的报告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仍未获得批准的,提出该报告的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提出辞职请求。”对此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在会前曾专门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请示,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意见是:“工作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会议上未获批准的,提出该报告的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应当提出辞职,法律没有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以暂不作规定为宜。”故建议不作规定。

此外,根据代表的意见,对草案的个别文字作了适当修改。法制委员会按上述意见修改后,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以上报告及草案修改稿是否妥当,请主席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