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3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5-05-18 01:1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5年3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4年11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促进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协调发展,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近年来旅游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对《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十分必要,建议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会后,法规工作室将修订草案发至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征求意见。常委会分管领导和法制委员会成员,先后到襄樊、十堰市进行调研,赴江苏、浙江考察有关旅游立法的情况,并在汉召开由部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景区旅游经营者参加的座谈会。2005年3月16日,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省旅游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3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委员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旅游规划的编制,建立健全旅游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服务和引导功能,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据此,将修订草案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业发展的协调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等问题。”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以及保护、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的任期目标考核制。”省人民政府和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对重点旅游建设项目、旅游区(点)、旅游线路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当地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科学论证,制定当地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点)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区(点)规划。”“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网络建设,会同统计部门建立旅游信息统计和旅游信息发布制度,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有的委员提出,旅游资源经营权通过拍卖、招标方式转让,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权转让后仍然应当严格按照旅游规划开发和经营。据此,将修订草案第十条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适宜用于旅游业经营且依法可以进入市场流转的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可以按照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方式,依法有偿转让给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旅游规划合理开发和经营。”

三、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二条中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的规定,应当慎重考虑。有的委员认为,该条中“经过批准” 的规定不便操作,应予删除。有的委员认为,公务活动的市场化运作,既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节约资源,又有利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上海、北京等地在近几年的旅游立法中已明确了这一做法。法制委员会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有关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者会务服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四、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三章中,旅游者的权利及其保障相对较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各自的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晰。根据委员的意见,将第三章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分为两章表述,同时,增加规定:旅游者有权 “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和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和服务”、“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删除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中 “不得在一天旅游行程中安排两次以上集体购物”的内容。

五、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责任一章中的部分条款可以适当精减。据此,在该章中增加一条:“旅游经营者和导游等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相应删除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同时,考虑到旅游经营者的种类较多,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各不相同,为了增强条例罚则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将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中的罚款额度由“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修改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