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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5年7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亚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5年5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同时还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规工作室将条例草案发至市州人大常委会、省直相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征求意见。6月6日至10日,法制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先后在武汉、荆州和潜江等市进行立法调研,考察了武汉大学实验动物中心、省预防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中心、荆州市药品检验所、长江大学教学基地、潜江市制药厂实验动物室和农村养殖户,听取实验动物专家、法学专家以及相关部门和农村个体养殖户的意见。6月16日至20日,法制委员会会同省科技厅到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国家科技部就条例草案的重点问题进行考察和咨询。6月29日至30日,法规工作室会同省科技厅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7月13日,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邀请了教科文卫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和发表意见。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应适当明确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系统内部之间以及与其他管理部门之间在实验动物管理方面的职责。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条修改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市、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工作。卫生、教育、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草案二审稿第四条)
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涉及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的相关条款有重复,可适当删减合并。据此,并考虑到国家对实验动物行政许可事项和具体条件有明确规定,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十条;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五条中增加二款,规定:“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商业性经营以及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研、检定、检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草案二审稿第六条)
三、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实验动物的分级分类,国家已有明确规定,条例草案可不再作具体规定。同时还应强调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单位和个人应当生产、经营和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既要管好实验动物,又要考虑到农村一般动物养殖业的发展。重点是要对单位和个人在实验动物使用这一环节的监管,以确保使用合格的实验动物。据此,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六条分级分类管理的具体规定,同时在生产与经营一章中增加实验动物生产、经营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范围生产供应合格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等内容。在应用一章中增加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使用许可范围使用合格实验动物等内容。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申报科研课题、鉴定科研成果、进行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产品,应当把应用合格实验动物和使用相应等级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作为基本条件”,同时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应用不合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在不合格的实验环境设施内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科研项目不得鉴定、评奖,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售。”(草案二审稿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九条表述可简化,也有的委员提出重大动物疫情应当启动应急机制。据此,并按照今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1号)的要求,建议将此条修改为“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以及人畜共患疾病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如属重大动物疫情,应当立即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
五、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五章应当考虑与国际通用表述相一致,建议将该章“生物安全与动物保护”修改为“生物安全与动物福利”,同时还应当增加动物福利的相关内容。据此,对该章的标题和相关内容作了修改补充。(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管理和监督一章中应当适当增加内容,以突出对实验动物工作的监管。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在该章中增加规定:“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应当加强实验动物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操作规程,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达到岗位要求。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健康与安全,并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及时调整调离不宜承担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在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实验动物生产与应用中的违法行为。”(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为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和服务。据此,建议在管理与监督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与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通过媒体、网络等形式公布实验动物生产、应用、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信息,方便公众及时查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四条)
八、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委员建议,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可不设置罚款,同时增加对虐待、故意伤害实验动物以及对实验动物尸体、废弃物等不进行无公害处理等法律责任,也有的委员提出第三十七条执法主体不明确。据此,并考虑到法规的可操作性,建议将法律责任一章中的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一是删除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重新设置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二是删除条例草案中罚款的内容,同时明确了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其他实验动物违法活动的职责。(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此外,根据委员意见,对条例草案的结构和条款顺序重新进行了调整,修改了二十三条,删除了十一条,新增加了十一条。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