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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5-09-19 03:3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5年7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亚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5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意见,比较成熟,赞同提交本次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科技厅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7月28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中“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以及人畜共患疾病时”,由谁报告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表述不够明确,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在该条中明确规定由“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报告。(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在第五章中应当增加实验动物不得流入市场的相关内容。根据委员意见,并考虑到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等不同情况,建议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生物安全,严防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实验动物流出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并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三、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中“以人道精神”、“或者故意伤害”可不作表述。根据委员意见,已将该条作了相应修改。还有的委员提出“动物保护”比“动物福利”的提法更加通俗。但考虑到与国际接轨,不作修改为宜。(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九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十六条中不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为宜,据此,删除了这一处罚规定。一些委员提出,对实验动物活动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等构成犯罪的行为,可在该法规中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上述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国家《动物防疫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已有规定,本法规中不作具体规定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其他部分条款的文字作了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5年10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