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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5-09-19 03:4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5年7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靳 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会议报告全省检察机关2002年以来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002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及司法行政、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大力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积极预防、严肃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坚决打击在押人员又犯罪活动,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和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了监管机关严格执法、文明管理,维护了监管场所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一、依法强化对罪犯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由公安机关依法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对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公安看守所代为执行。2002年10月,我们针对有的看守所不及时将罪犯交付执行、截留余刑一年以上罪犯留所服刑,有的监狱对公安机关交付执行的少数罪犯拒绝接收的问题专门调查,发现各地看守所留所服刑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共1500人,其中余刑1-3年的罪犯1039人,3-5年的343人,5-8年的80人,8年以上的38人;第二看守所(其主要职责是担负余刑一年以下罪犯的代为执行工作)监管工作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监狱拒收交付执行的罪犯600余人。为解决这一问题,省检察院积极争取省委政法委支持,与公安厅、司法厅、省法院两次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方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罪犯交付执行有关工作的暂行规定》。全省检察机关认真执行这一规定,不断加大监督力度。目前,全省留所服刑的人数已按《规定》的要求控制在4%以内,交付监狱执行情况逐步规范;公安机关对第二看守所进行了重点整顿、撤并,我省第二看守所已由2003年的47个撤并为今年的9个,消除了多年来第二看守所安全隐患突出的问题。

二、依法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可以依法予以减刑、假释,对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怀孕、正在哺乳期的妇女,或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坚持全面掌握罪犯的改造表现和考核奖惩情况,认真审查监管机关呈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材料,发现问题及时监督;认真审查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和监管机关的保外就医决定,发现不当情况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创新监督方式,积极会同监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减刑、假释呈报审查制度,会同法院、监狱试行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公开听证和公示等措施,有效开展监督。2002年至今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895人提出了纠正意见。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力度和效果,2004年5月至今年2月,我们会同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全省检察机关共对2002年以来办理的48458人次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清理检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765人次。如荆门市沙洋地区检察院针对范家台监狱罪犯李慧明违规减刑案及时提出检察建议进行监督,李犯的减刑裁定被依法撤销,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省司法厅据此在沙洋监狱管理局召开现场会,部署在全省各监狱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三、依法强化对监外执行刑罚的监督。

针对有的监管部门落实监外服刑人员管理措施不力、罪犯脱管失控现象较为突出的问题,加强执法监督。2002年至今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开展对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监外服刑人员的各类考察548次,考察监外服刑人员7436人次,发现脱管失控847人,均向监管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检察建议,督促监管单位依法收监执行110人。各地检察机关坚持每年两次对本辖区服刑罪犯的服刑情况和监管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对举报线索进行重点监督。如黄冈市检察院2004年通过检查,发现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621名罪犯中,有60%的法律文书未送达基层派出所,有70%的罪犯脱管失控,在黄冈市检察院的监督下,当地公安机关已建立监外执行罪犯台帐并定期进行考察,较好地防止了监外执行罪犯脱管现象,维护了社会稳定。又如襄樊市检察院接到举报,反映“严打”整治斗争中高检院、公安部督办的两起涉黑案主犯刘安立、刘德富被违法暂予监外执行,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监督法院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交付监狱执行。今年以来,武汉、黄石、咸宁、襄樊、荆门、宜昌等地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探索加强监督的新途径新方法。

四、依法强化对监管单位执法活动的监督。

一是加强经常性执法监督,维护监管改造秩序。在监管场所开展安全防范检查2900余次,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1250余次,开展法制教育2072场次;配合监管单位,在监管场所深挖余罪漏犯,共获取案件线索1475条,破获积案296件;严厉打击监管场所发生的刑事犯罪,惩治“牢头狱霸”,共批准逮捕在押人员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83件117人,起诉267件362人。二是深入开展执法专项检查。 2002年以来,省检察院组织调查了沙洋监狱服刑人员释放后重新犯罪情况、全省在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情况,检查了全省劳教场所执法情况、全省治安拘留所执法情况、全省外籍罪犯、港澳台籍罪犯、原县处级以上干部罪犯的刑罚执行情况以及服刑人员申诉情况等,及时发现纠正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监管、监督工作的措施。如省检察院对武穴市看守所异地羁押违规收费问题进行调查,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省公安厅组织多个工作组对全省公安看守所收费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并进行整改,在省财政厅的支持下,从2004年起增加全省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给养费用,检察监督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三是积极开展“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在监管执法、法律监督等方面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共同防止和纠正了一批违法会见、违法提审、通风报信等问题;各地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积极推行检务公开,普遍建立健全了“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认真受理检举、控告、来信来访,与女罪犯、未成年罪犯开展“一帮一”维权活动;全面掌握监管情况,对在押人员的伙食、卫生和劳动情况及时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

坚持把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执法不公、执法违法背后的职务犯罪,作为惩治司法腐败的一项重要任务,突出办案重点,强化办案措施,促进监管场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2002年至今年6月,共查办监管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51件63人,其中贪污受贿案8件8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9件14人,虐待被监管人案8件9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8件9人,私放在押人员案5件5人,玩忽职守案8件11人,滥用职权案等5件7人。如依法查办了沙洋监狱管理局总医院原副院长陈斌、护士长徐春兰、沙洋荷花垸监狱原狱政科长周军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襄樊市襄南监狱干警赵海林、陈纯高虐待被监管人案,赤壁市看守所原副所长饶楚烈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等。

六、大力开展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

超期羁押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2000年至2002年,全省检察机关依法纠正刑事办案环节超期羁押7923人次,年均2641人次,但超期羁押仍然屡禁不止,“前清后超”、“边清边超”的情况严重。2003年,我们按照高检院的部署,会同公安、法院、安全部门,深入开展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专项行动,共纠正超期羁押937人,其中纠正公安机关环节超期704人,法院环节超期225人,检察机关环节超期6人,国家安全机关环节超期2人。2003年12月,我省公、检、法、国安刑事办案环节首次实现“零超期羁押”。为巩固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成果,建立健全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省检察院制定了《湖北省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防止超期羁押的暂行规定》,建立起检察办案环节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内部工作机制。全省检察机关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期限内部监督制约、羁押期限提前告知和催办、听取申诉与权利义务告知、超期羁押预警、信息通报、投诉与监督、换押证等制度,拓宽了监督途径,增强了监督效果。2004年,全省新发生超期羁押减少至69人,且年底全部得到纠正;今年1—6月,全省仅发生一件新的超期羁押并已得到纠正。

七、积极推进监所检察网络化、规范化建设。

大力加强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科技含量。200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加强配合,推进联网工作。目前,全省已有87个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实现了信息管理系统或监控系统联网,通过与监管单位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对监管活动进行更为直接、严密、动态的监督。积极推进监所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省检察院组织制定了监所检察《业务工作质量标准》、《业务工作规程》、《业务工作运行表》、《业务工作流程图》等业务规范,明确工作规程、办案流程、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为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执行省院规范文本,逐步将各项执法监督工作纳入规范轨道。同时,各地以绩效管理为主导,强化激励机制,细化检察职能,量化工作任务,调整充实人员,加强物质装备,扎实有效地开展规范化检察室创建活动。目前,全省已有4个单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32个单位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54个单位为三级规范化检察室。2003年底,荆门沙洋、襄樊城郊、荆州江北等3个派出监狱检察院划归省检察院统一领导和管理,监所检察监督的工作体制进一步理顺。

全省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1、监督手段不足。 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制约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如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通知其纠正,而对被监督单位和个人不接受监督意见、不纠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尚未规定。有的法律条款相互抵触,导致执法监督难以操作。如根据监狱法第1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2、刑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少数相关机关因沟通配合不够、管理措施不到位、基层警力不足,在监外执行中罪犯脱管失控现象较为突出;违法违规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罪犯保外就医期满后未及时收监执行或办理续保手续;对患有精神病的罪犯管理工作困难较多。3、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少数地方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重视不够,监督效果不佳;有的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查处不够有力;少数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能力尚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

做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是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我们将按照法律的规定与本次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深化认识,强化措施,推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深入发展。第一,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加强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收押、释放以及监外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严厉打击在押人员又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监管秩序;坚持经常性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努力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取得新成效;进一步强化监督措施与方法,对检察纠正意见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提高监督的有效性。第二,严肃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坚持把开展执法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有机结合,依法惩治执法不公、执法违法背后的徇私枉法、贪赃枉法、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同时,结合办案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帮助督促发案单位健全制度、完善管理,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第三,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主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联系与沟通,共同研究分析刑罚执行工作和执法监督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积极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在监督中密切配合,在配合中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推动监管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协调发展。第四,积极推进各项基础建设。继续抓好规范化检察室创建工作,加强力量,细化职责,量化任务,改善条件,促进各项监督工作;积极推进监所检察网络化建设,有效发挥网络化管理、动态监督的功能和作用,增强监督实效;深入推进监所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重点抓好监所检察规范文本的执行与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第五,大力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人权意识,自觉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努力适应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