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第07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3-20 01:4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5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黄永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2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内容可行,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经委,根据委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11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将条例草案中“社团组织”修改为“组织”比较合适。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企业负担监督是指对国家机关、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增加企业人力、财力和物力负担的行为的监督。”同时,建议对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条、第十七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规定的税收、金融部门减免税费、降低贷款利率等内容,属于鼓励、促进企业发展的优惠措施,与企业负担监督无直接联系,且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中已作了规定,本条例中可不作规定。据此,建议删去该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对要求企业达标、升级等活动也应当予以规范。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第(六)项修改为:“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达标并支付费用等活动。”(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的设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根据具体情形作了细分,本条例可不再设置具体的处分档次。据此,建议对该条作相应的修改。(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6年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