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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05年9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上省文化厅厅长 蒋昌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见证和载体。我省是楚文化的发祥地和近现代革命的策源地之一,历史文化资源丰厚,位居全国前列,目前有世界文化遗产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57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5座,馆藏文物一、二、三级文物15万余件(套)。做好全省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对促进我省三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直以来,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重视和关心下,我省文物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我省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文物保护工作也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如何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的矛盾。这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有极少数地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文物古迹进行掠夺式开发;不注意对文物古迹周围历史环境的保护;在基本建设特别是城市改造中,拆毁文物、破坏文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二是如何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的关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是文物工作的方针,但现实中只讲保护不讲利用或者只讲利用不讲保护的做法仍然存在,甚至不惜以牺牲文物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三是文物保护工作的经费不足,缺乏必要的维修经费。由于文物工作涉及发改委、财政、建设、旅游、土地、宗教、公安、工商、海关等诸多部门,要解决出现的上述诸多情况和问题,固然有许多方面的工作要做,但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我省需要制定一个切合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全省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此前,这11年间正是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巨大变化、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时期,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条款从原来33条增加到80条,内容有较大的改变,如原来对民间文物收藏、文物拍卖等几乎没有涉及,而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专门增设了一个章节对民间文物收藏、文物拍卖等作出了明确的规范。2003年7月1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这两部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提出了一些新的规范性要求。而《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是1985年制定、1993年修订的,虽然该办法曾对我省文物保护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已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许多条款也与修订后的上位法不相适应,需要重新制定。同时,我省的文物工作近十多年来在文物修缮管理、地下文物保护、博物馆管理及文物利用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并在全省推广。
二、《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和指导思想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立法计划,省文化厅成立了起草小组,法规草案初稿形成后,我厅即印发全省各市州文化(物)局、博物馆以及部分重点县市文物部门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形成正式稿报省政府。其后,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我厅赴荆门、襄樊等地调研,先后两次征求了发改委、财政、公安、建设、旅游、土地、海关、工商、民宗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和省高法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实施办法(草案)》初稿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实施办法(草案)》于2005年3月11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一是原则上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再照搬照抄;同时,从我省实际出发,进行细化、补充,增强可操作性。二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一些积极的探索,把我省近几年文物保护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特色做法肯定下来。三是尽可能地站在全局的角度,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四是尽可能地将管理职能下放,以充分调动基层文物行政部门的积极性。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文物保护的体制问题
文物保护体制即文物保护的职责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政府的职责。由于文物保护是一项跨部门的工作,涉及文化、文物、建设、规划、公安、国土、海关、财政、工商、旅游、宗教等相关部门,单靠某个部门、机构和个人是无法承担责任的。因此,政府负有保护文物的责任。《实施办法(草案)》第二条第一款对此作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部门职责。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并要求其他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和协作。对此,《实施办法(草案)》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县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公安、工商、海关、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所承担的保护文物的职责,共同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二)关于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工程的关系
为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1996年省政府颁布了省政府令110号《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对配合建设工程开展文物调查、勘探的范围作了规定,这是对地下文物进行保护的一个很好经验,同时,也有效地克服了建设工程与文物保护的矛盾,使考古发掘和工程建设较好地衔接起来,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加大开发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该办法对协调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实施办法(草案)》第十八条吸收了省政府令110号的主要内容,对需要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的内容和工作程序作出了规定。
(三)关于文物收藏单位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当前一些文物收藏单位规模较小,专业性不强,甚至有的不具备收藏条件的单位收藏文物,造成文物的损坏。针对这一情况,为了规范、保障文物收藏单位的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草案)》在第二十三条对文物收藏单位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
(四)关于古遗址古墓葬的保护
我省地下埋藏着大量的古墓葬,特别是荆州、荆门、当阳、枝江等地蕴含着丰富的楚墓,其中八岭山、纪山古墓群等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遗址亦十分丰富,如纪南城、龙湾、石家河遗址等均为国保单位,古遗址、古墓葬所在地文物保护任务十分繁重,主要采取聘请义务员看管的办法,因此,《实施办法(草案)》第三条规定“应将文物保护义务员的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这是我省的特色,将对古遗址、古墓葬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关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我省有武当山古建筑群、钟祥明显陵2处世界文化遗产,这是我省的珍贵财富。为加强对文化遗产利用的规范管理,不使文物本体和环境风貌受到破坏,《实施办法(草案)》第八条对世界遗产的配套设施建设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