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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3-20 02:0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5年11月21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亚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加强我省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贯彻实施国家文物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该实施办法十分必要。同时,委员们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省直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法制委员会召开了由部分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单位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还先后到孝感市和随州市进行了立法调研。11月2日,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省文化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再次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征求意见。11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该法规属于实施性立法,可以去掉草案的章节,删除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进一步精简篇幅。据此,草案二审稿取消了章节,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作了删减,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若干条款,草案由47条减为31条,篇幅精简了三分之一。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中应当进一步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并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据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证文物安全纳入领导责任制”等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处理好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据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在工程建设、生产活动以及房屋拆迁过程中发现文物或者可能属于文物的,施工、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停止施工、生产,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需要考古发掘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迅速组织考古发掘,考古发掘结束后应当立即通知恢复施工、生产。”(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

四、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委员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保护。据此,建议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古墓葬、古文化遗址保护任务较重的地方“应当建立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责任制”,“保护范围内原已建成的工程设施和建设项目,不得再行增加建设项目和扩大生产规模”,“已经开辟有耕地的,在生产、生活活动中应当接受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保护好自然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对文物埋藏较浅的耕地,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实行退耕保护。”(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对文物复制品生产的规定比较模糊,应当区分类别,作出明确规定。据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复制、拓印、修复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拓印、修复馆藏二级文物、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复制品应当作出复制的标识、说明。不得以文物复制品冒充文物或者以文物仿制品冒充文物复制品,进行销售和宣传。”(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在加强保护的基础上,对文物资源还应当合理利用。据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在条件具备、保障文物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向社会开放。开放内容和接待容量应当根据其总体保护规划确定。”(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可以适当精简合并,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要加大对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上位法有关法律责任的重要条款,该列入的应当列入。据此,草案二审稿的法律责任部分一方面作了大量删减,修改为“违反本办法,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赔偿、修复等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文物、建设规划、工商行政、公安等行政部门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破坏、盗窃、盗掘、走私、非法侵占和出售文物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结合我省实际,就基本建设中发现文物后仍强行施工、不及时移交没收的文物,以及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补充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对草案的部分条款和文字作了删减修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