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靳军同志辞去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接受靳军同志辞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接受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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