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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7-10-10 01:2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6年5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为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建议对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及立法顾问组成员征求了意见。同时,将草案在《湖北日报》、湖北人大信息网、湖北地方法规信息网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4月2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就草案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及其法律责任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条款举行了立法听证会(听证报告已印发会议)。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省建设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听证会听证意见以及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对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形成《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印发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环资委的意见。5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县级以上城市,这与目前发展要求不相符,建议调整范围应更宽一些;有的委员提出,我省建制镇以上城市的发展不平衡,尤其县城以外的建制镇难以全部适用该法规。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乡镇的发展现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应当进一步强化政府的职责;有的委员和环资委提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投入应当建立以公共投资为主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应当重视和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据此,建议在草案第四条中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四条)

三、有的听证陈述人提出,草案第十条第三款中居民住房的平台、阳台属于居民的私人空间,不能过多干预;有的听证陈述人提出,该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概念模糊,不便于实施,建议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予以划定并公布。根据上述意见,建议删除该条第三款中“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的内容;

同时,在该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三款、第五款)

四、有的地方和听证陈述人提出,草案第十五条对进城车辆是否“清洁”、“整洁”缺乏明确界定标准,可能造成随意执法、乱执法。同时,一些中小城市特别是经济落后城市的进城路口未设车辆冲洗站,不洁车辆无处冲洗。据此,建议删去草案中要求进城不洁车辆进行冲洗否则予以罚款的内容,原则规定“车身不整洁、完好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同时,重点就泄漏、遗撒而污染路面的车辆的管理作出规定:“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应当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

五、多数听证陈述人提出,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倾倒垃圾给居民生活、学习和工作造成诸多不便,实际上也难以执行到位。据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第一款)

六、有的地方和听证陈述人提出,在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不仅影响环境卫生、交通秩序,而且容易滋生传染病,采取限制措施十分必要,建议将狗、牛、猫也列入家禽家畜,从严禁养;也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按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生活习惯,在所有县城禁止饲养家禽家畜不可行,应当从宽规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五条中的“城市市区”修改为“设市的市区”,即只对设市的城市市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七、省人大环资委和有的委员、听证陈述人提出,草案中罚款的金额和幅度过大,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有的可增加责令改正的内容;有的行政处罚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应当进一步衔接。据此,建议对法律责任作适当调整,减少罚款的条文,有的处罚条款增加“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的内容;对不整洁但未污染路面的车辆,可不规定处罚;对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没收,不予罚款。同时,还注意与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相衔接。(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二条)

八、关于占道经营,条例草案和省人大常委会已批准的《武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都设定了暂扣经营的物品和器具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制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占道经营设定暂扣其经营物品和器具是严格市容管理的有效措施,应予保留;另一种意见认为,暂扣措施容易造成执法的随意性,需要慎重,应予删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项规定予以保留,提请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必要时可就该项规定单独表决。(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二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环资委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一些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