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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7-10-10 01:3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6年5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2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立法听证会的听证意见,总体上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建设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修改。5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中应当增加有关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的内容。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相应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三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临街建筑物的屋顶应当禁止搭盖建筑物,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还有的委员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作相应的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四章应对“环境卫生设施”予以明确界定。据此,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修改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订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建议表决稿第三十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环卫作业特别是洒水、清扫街道时应体现以人为本和便民的原则。根据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三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的管理,督促环卫作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清扫保洁、清运垃圾,并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不妨碍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九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城市脏、乱、差的原因之一是市容环卫执法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建议对执法行为严格予以规范。据此,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教育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九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建立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举报受理制度,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六章中增加相关内容。据此,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四十条中增加相关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四十条第一款)

七、有的委员提出,在一些县级市(区)的农村地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实际上做不到,可否规定在建成区内禁养家禽家畜。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设市的市区”中的“市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不包括城市郊区。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仍用“市区”表述为宜。(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八、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二条有关处罚的篇幅过多,罚款幅度过大,建议作适当修改。根据委员的意见,将该条第(五)项删去,并入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七条;考虑到其余各项因处罚的种类不同,不宜删减合并。同时,现有的处罚幅度是与上位法和我省的相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的,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不作修改为宜。(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二条)

九、有的委员认为,对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管理,原规定中的“暂扣物品”应当予以保留,也有的委员认为,暂扣物品在执法实践中有一定效果,但如处理不当,也会产生负面效果,建议删除;还有的委员建议将暂扣改为“强制转移经营”或者“强行转移”;有的委员则建议在“暂扣”时增加“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等限制条件。法制委员会综合考虑各种意见后,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的内容相应修改为:“占道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告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同时,鉴于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审议时对“暂扣”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已规定了这项措施,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设立“暂扣”的这一段文字规定(黑体部分),拟请常委会会议先单独予以表决。(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部分条款的文字及顺序也作了修改、调整。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6年8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