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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7-10-10 01:3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6年5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亚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2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意见,内容比较成熟,建议再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和团省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5月2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内务司法委员会成员列席,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未经申请和登记的青年志愿者的服务活动是否也应当纳入本条例的调整范围。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条例所主要规范的“青年志愿者”是指经个人申请、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除此以外的其他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的法律适用问题,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已作出规定:“参照本条例执行。”为了进一步明确本条例的调整范围,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三款所界定的“青年志愿服务”前增加“本条例所称的”,加以限定,并调整为该条第一款。(建议表决稿第三条)

二、有的委员建议,删去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四)项中的“志愿”和第(七)项“加入或者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委员意见,已对该条作了相应删改。(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三、一些委员提出,通过具体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青年志愿服务工作,是必要的,但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单位在招收、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参加志愿服务成绩突出者可以优先录用”的内容可不作为法条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青年志愿者面向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社会各界应当以不同方式给予鼓励,考虑到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对此已有原则规定,且对志愿服务者招收、录用的优惠政策在国家相关政策文件中已有规定,可不在本条例中直接规定,建议删去该条内容。

四、有的委员提出,青年志愿者组织应当加强对志愿服务活动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在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相应的内容。(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青年志愿者组织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依法向青年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规定,值得斟酌,建议删去或者只作原则规定。鉴于上位法对民事责任的追偿事项已有原则规定,据此,建议将这一内容修改为:“青年志愿者组织在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事项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一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二款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等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属于工作性质的内容,可否不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青年志愿服务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政府应当以积极方式支持、鼓励和倡导,表彰和奖励作为政府的一项鼓励措施,建议保留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其他部分条款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6年8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