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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6年5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科学技术厅副厅长 李 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就《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革命力量。我国已进入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力素质提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以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为目的的科学技术普及是其中重要内容。
湖北省是科教资源大省,拥有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及科技人员数在全国位于前列,但社会公众整体科学素养指标却没有相应位于全国前列。根据国际通行的公众基本科学素质检测体系,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了我国公众基本科学素养检测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我省公众具备科学素养的比例为28%(即每千人中有28人具备基本科学素养),与先进地区相比有相当差距。而且我省公众科学素养参差不齐,城乡差别较大,农民科学文化素质整体水平偏低。这与我省实施科教兴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创建创新型省份、走在中西部发展前列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必须大力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全面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颁布实施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纳入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对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的健康发展是一个极大的促进。由于该法是国家立法,其内容、规范较为宏观和原则。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等七部门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通知》(教科文卫字〔2002〕37号)中要求:各地根据科学技术普及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促进科学技术普及的地方性条例。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二十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地方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据了解,这些条例作为针对性较强的地方立法在具体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实践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从以上情况看,立足湖北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围绕具体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进行地方科学技术普及立法,既是建设创新型湖北的需要,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
二、起草过程及立法依据
根据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及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湖北省科学技术厅于2003年初成立了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起草小组,负责《湖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起草小组在充分调研,全面总结我省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工作经验和认真借鉴其他省市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依据科学技术普及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于2003年4月拟出初稿,并印发给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2005年5月,省科技厅又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襄樊、荆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同年7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会上充分听取了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之再次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并最终形成草案。2006年2月6日,省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草案,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草案的起草,其立法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条:“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有关规定等。
三、关于草案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
对科普工作协调制度,国家采取的是以科技部等19个成员单位组成科普联席会议制度。我省于1997年6月建立了由省科技厅等18家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湖北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目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已达21家),作为省政府组织协调全省科普工作的一种工作制度。我省目前许多地市也采用的是这种机制。这几年的实践表明,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为政府科普工作的协调指导机制,在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方面,是十分积极有效的。因此草案第四条将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具体化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此协调指导机制。
2、关于科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科普是面向全社会的群众性活动,只有抓住重点,切实解决难点问题,科普工作才能取得明显的实效。对此,草案第七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带头参加科普活动,加强对现代科技知识、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的学习,增强科技意识,提高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能力。”第八条中明确:“开展科普活动应当注重吸引、引导青少年参加,始终把提高青少年科学技术素养作为科普工作的重点。”草案还在该条中对吸引、吸收青少年参加科普活动作了相应具体规定。对于我省农村科普工作相对薄弱的现实状况,草案在第十一条中明确了要切实加强农村科普工作,面向农村开展以实用技术培训为主的科普活动,政府及社会各界要以行之有效的方式支持农村科普工作。
3、关于科普事业的保障措施
科普事业是一项事关国家民族未来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提供经费投入及其它相关保障措施以促进科普事业健康发展是政府职责所在。为确保科普事业的顺利开展,结合本省的实际,草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科普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逐步提高对科普事业的投入水平,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关于科普设施建设,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市(含自治州,下同)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立科普场馆;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科普宣传橱窗或者科普活动室等设施。”
此外,为了保障政府投入建设的科普设施充分发挥作用,该条第二款规定:“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者改作他用,投资建设科普场馆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日常开展业务活动应予以必要的财政补贴,保证其正常运转,常年对公众开放。”
科普事业是造福全社会的公益事业,从目前来看,只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单一渠道并不能满足全社会对科普的需求,因此在科普经费的投入方面,积极调动和发挥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作用不容忽视。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设立科普基金或者捐赠财物,资助本省科普事业。对捐赠财物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兴建科普场馆设施的,依照国家规定予以优惠。”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