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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7-10-11 07:3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6年3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交通厅厅长  林志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省人大常委会就《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订《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1997年出台,距今已9年。《省条例》的颁布施行,促进了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推动了道路运输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但近年来,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和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道路运输的有关管理体制、职责进一步明确,我省道路运输市场在改革发展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变化,迫切需要对《省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主要表现在:

一是《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后,由于《省条例》未对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作出规定,且有些行政许可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抵触,因此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是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机动车驾驶培训、客运、货运、站场、机动车维修、运输安全生产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全面规定,需要修订《省条例》与之相适应,并保障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执行。

三是2002年省委、省政府明确规定城市出租车归口交通部门管理。我省道路运输管理体制上的重大变化,需要通过修订《省条例》加以确认和规范。

四是《国家条例》全面授权运管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而《省条例》则采取行政许可和行政收费授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委托的模式。为保证执法主体的一致性,需要通过修订《省条例》予以明确。

二、起草过程

2002年以来,省交通厅组织工作专班,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搜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验做法,开展了较长时间的酝酿、调研和起草工作。

2003年7月,省人大将修订《省条例》列入规划项目;2004年列入年度立法预备和调研项目,并开展了省外调研;2005年列入年度立法计划项目。为切实做好《省条例》修订立法工作,省交通厅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2005年4月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组织开展了省内立法调研及专题研讨会。在此基础上,省交通厅对修订草稿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充实,并在2005年6月将修订草案(送审稿)上报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法制办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市、县政府的意见,开展了专题调研,并于2005年10月10日就修订草案中涉及的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合同等有关重点问题,邀请省行政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院校的法律专家进行了法律论证。

2006年2月6日,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了修订草案。

三、对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体例变化。修订草案的适用范围(第二条)与《省条例》保持总体一致,但与《国家条例》相比有所扩展。

一是将出租车客运经营和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纳入了适用范围。主要理由是:出租车客运和道路运输辅助业务是道路运输的重要部分,《省条例》已经将出租客运及装卸搬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运输服务等辅助业务纳入了调整范围;而且2004年颁布施行的《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两个政府规章已对相关业务的主管部门作了进一步明确。此外,重庆、河南、山东、浙江等20多个省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均包括了出租客运和道路运输辅助业务。

二是专设道路运输辅助业务一章。主要理由是:《省条例》与《国家条例》的分类不一致,辅助业务的内容分散于各章之中,因此修订草案采用《国家条例》的章节设置模式,设置“道路运输经营和出租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两章,并将辅助业务内容集中,专门增设“道路运输辅助业务”一章。

三是立法内容有所侧重。修订草案对出租车客运和道路运输辅助业务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只在部分问题上作出具体操作性规定。主要理由是:《国家条例》及交通部6个部门规章已经就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作出了非常系统的规定,包括维护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而对出租车客运和道路运输辅助业务未作规定,因此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在以上两个方面有所侧重。

(二)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修订草案在设定行政许可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精简了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了《省条例》中道路运输代理、装卸搬运、货物配载和信息服务、仓储理货、商品车发送的行政许可,将上述事项设为事后备案。

二是保留了《省条例》设定的出租车客运(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第三十一条)和汽车租赁(第三十四条)等三个方面的行政许可。主要理由是:上述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设定事项和权限的规定,且外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均保留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

三是修订草案对上述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作了比较细致具体的规定。主要理由是《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对设定行政许可有相关特殊要求。

(三)关于道路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修订草案规定“为保障客运经营和出租车客运经营的普遍服务、方便群众,运管机构作出许可决定时,可与申请人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主要理由是:

一是符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是道路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签订道路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将有关法律规范以合同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经营者更加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利于自律约束和监督考核,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且此种方式容易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接受。目前道路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在浙江、江苏等省已普遍使用,取得了很好效果。

三是签订道路客运经营权使用合同并不增加许可条件,也不收费。

(四)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修订草案注重了“四个突出”:

一是突出了严把市场准入安全关。修订草案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具体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

二是突出了加强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修订草案规定了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检查设备,对进站经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三是突出了强化日常安全监督。修订草案规定了运管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通报制度(第二十一条)。

四是突出了建立和完善运输安全生产惩处制度。修订草案规定了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惩处措施(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条)。

(五)关于加快农村运输发展。修订草案体现了鼓励、支持、加快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运输市场发展的精神。

一是强化了鼓励发展乡村道路客运。修订草案规定1台营运客车即可申请从事县(市)境内客运经营(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乡村道路客运经营,只要线路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途经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条件,车辆、人员等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准予经营(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是强化了农村客运运力的资源配置。修订草案规定运管机构可以采取干支线路捆绑招标等方式开行偏远地区客运线路(第九条第二款)。

三是强化了提高农村客运班车通达率的保障措施。修订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乡村客运,认真解决农民群众“乘车难”问题(第十一条)。

(六)关于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综合性能检测是《国家条例》规定的强制检测,是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保障。修订草案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是保障了综合性能检测的公正性。修订草案规定综合性能检测实行社会化,任何国家机关以及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参与综合性能检测经营活动,防止相关管理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二是保障了综合性能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修订草案规定交通运管机构对综合性能检测实施行业管理,但检测设备设施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计量认证考核合格(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三是保障了经营者的效益。修订草案规定合法的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全省范围内有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要求车主重复检测(第三十三条)。

(七)关于城市公交车跨城区营运。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者从事跨越城市城区范围、行驶公路的客运经营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并遵守有关客运经营管理规定”。主要理由是: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和道路客运经营是有区别的,各有不同的营运范围,国家标准《公共运输术语》、《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职权、理顺多头行政执法行为的整改意见》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运输活动中,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未经批准跨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现象时有发生,对正常的道路运输经营造成了冲击,存在安全隐患和社会不稳定因素,必须进行规范。

(八)关于法律责任。为了保证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顺利实施,《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对《国家条例》已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法律责任的,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遵循不抵触原则,在修订草案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作出了必要的规定。

二是鉴于法律救济的有关规定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限于篇幅,修订草案作了从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