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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6年11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孟大礼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率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规工作室将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及立法顾问组成员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在湖北人大信息网、湖北地方法规网公布征求意见。10月 23日,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到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了调研,听取了关于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10月下旬,赴襄樊、随州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当地人大、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用户对条例草案的意见。11月初,在汉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政府相关部门和六大电信运营商的意见。并召开了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邮科院等单位不同学科的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法律、技术专家对草案的论证意见。在此基础上,11月上旬,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信息产业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再次印发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员会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11月17 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篇幅过长,照抄上位法的内容可适当合并、精简。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取消章节结构,删去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和一些过于具体工作的规定,减少了若干条款。
二、财经委员会和有的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为了促进无线电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无线电频率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频率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据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一款)
三、有的委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草案中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无线电监测站的职责不够清楚,应当补充。根据上述意见,建议:一是明确了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市、州无线电监测站的职责;二是授权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在辖区具体实施无线电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四、财经委员会和有的地方、部门提出,草案第二十条应当增加“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与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据此,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第一款)
五、有的委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草案应当增加有关涉外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内容。涉外无线电管理,主要属于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职责,有的事项需要地方协助把关。据此,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草案中增加相关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
六、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除了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管理职权外,还应当增加规范无线电管理机构执法行为和强化无线电管理机构服务社会的条款。据此,建议作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将无线电管制、频率使用期限和收费、涉外无线电管理、抽样检测等事项严格限定,与国家相关规定一致起来。二是删除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有关申请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不必要的程序规定。三是设定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事项的期限和程序,规定 “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到设置、使用的申请资料并受理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需要进行台(站)选址、频率协调等工作的除外。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四是规定了执法约束机制:“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组建的无线电公众网络,无线电管理机构有义务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检查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查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投诉、控告,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受理举报、投诉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制度,完善维护无线电用户合法权益的管理服务机制,严格规范无线电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无线电管理的正常秩序。”(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九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条例应当对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手段予以明确规定。考虑到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我省的行政执法条例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建议条例不作重复规定为宜。
八、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法律责任中有的处罚幅度不够科学、合理,应予以调整;有的处罚种类设置应更具有操作性。还有的委员建议对草案第四十一条中的单位负责人应当设定法律责任;同时,对滞纳金的追缴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据此,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议对草案中的上述内容分别作相应修改、调整。(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对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和文字作了删减、合并和修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