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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6年12月1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8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比较成熟,建议再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修改。11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农村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推进,我国已经进入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新时期,农民负担的范围和水平应当逐步减少和降低;有的委员提出,在当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既要引导农民对村级范围内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又要加大对农业、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避免超越农民承受能力和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据此,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一条和第三条中增加相应的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条规定的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具体考核办法属于干部管理和考核范畴,不宜规定由省政府制定办法。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删除相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三条第一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加强对筹资筹劳的管理,用好筹集的资金、劳务,提高使用效益。据此,建议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九条第一款中增加“注重使用效益”的内容。(建议表决稿第九条第一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中应当明确,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村民免除筹劳的义务。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八条中对企事业单位拒不退还款物的,应当没收款物并退还给农民。据此,建议增加相应内容。(建议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五、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中有关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的条款是否有必要,需要斟酌。据此,建议删除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条例的规定是否妥当,值得斟酌。考虑到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新形势下农民负担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国务院今年下发的文件明确要求加强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防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的行为。条例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对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原则、对象、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对有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规定予以保留,并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我省的实施办法、国家和省有关农民负担监管的规定相衔接。(建议表决稿第十条、第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的个别条款的文字作适当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7年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
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