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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确认七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2006年11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章新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在我就《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确认七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部署,省政府于2004年对我省行政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后依法保留的700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有12件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7项,作为临时行政许可事项过渡一年。其后,省政府第270号令又设定了一项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对磷矿产品实施准运证制度。截止去年10月31日,这18项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的过渡期均已结束,其后如需继续实施必须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否则自动失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后,我们认为其中6项行政许可事项确需保留。另外,省政府第160号令发布的《湖北省农村能源管理办法》中,关于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审核一项在清理之后未纳入700项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中(保留的是该办法另一项行政许可事项),但两年来的实践证明该审核确需恢复。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上述7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确认并公布施行。现就7项行政许可事项分别说明如下:
一、关于城市公共绿地、历史文化遗址等绿化工程设计、修复方案的审批 1995年,省政府以第75号令发布了《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中历史文化遗址和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修复方案,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文化部门审批。此项行政许可项目实施10年中,对于保证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和遗址的风貌与自然环境的协调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遗址较多,这些文化遗址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要求的城市建设中,必须坚持保护为主的方针,充分保证其历史风貌和完整性。此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保证了作为辅助和配套项目的绿化工程,与文化遗址的整体风貌的协调统一,避免因城市绿化对历史遗址原有景观造成破坏。同时也保证了绿化工程的设计和修复方案经过充分论证,避免因仓促实施带来投资风险和对文化遗产的损害。此外,由于这一行政许可事项由三个部门共同实施,有利于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也在客观上方便了相对人。
城市公共绿地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承担着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功能。在城市建设中应当鼓励兴建和开辟公共绿地,对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设立行政许可事项,主要是从节约并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角度考虑的。通过对规模较大的城市公共绿地的严格审批,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同时也避免由于公共绿地的过度集中,影响绿地的辐射能力和功能,保证其充分发挥效用。
二、关于核发《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和《家电维修特约许可证》两项行政许可事项
1997年全国家电维修工作会议在我省召开,会议充分肯定了我省规范家电维修市场的先进经验,要求湖北在行业管理建章立制方面先行一步。省政府于次年在全国率先颁布施行了《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即151号令,作为先进经验在全国范围进行了推广。
《办法》设立了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7年的实践证明这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对规范家电产品维修服务市场秩序,保证国家“三包”规定在我省有效贯彻落实,保障全省家电维修和保修工作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各方的欢迎和认可。在第五条中对维修企业设立了维修范围技术核准制度,通过对维修企业的技术能力的考查确定其接修范围,保证了维修质量,同时让消费者对维修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维修能力享有知情权,并根据自己的维修需求选择相应的维修企业,避免了不必要的维修纠纷。在第十七条中对生产企业设立了特约维修行政许可制度,通过对特约维修企业的行政许可,既方便了国内外家电生产在我省各县市选择信誉好且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企业承担售后服务业务,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从根本上保证了全省家电维修和保修工作的秩序和质量。近年来,在家电质量投诉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我省家电维修质量的投诉一直保持比低的水平,与这两项行政入场可事项的实施是有相当大的关系的,这对于社会稳定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关于“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图纸、有关资料审核”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方案审核及竣工验收”两项行政许可事项
1999年,省政府以第171号令发布了《湖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6年中,这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对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特别是一些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安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确需继续保留并严格实施。这是因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具有保障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安全的特定性质和特定要求。一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要求很高的可靠性,在发生危害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时要能有效地发挥防范、监控作用。如果不可靠,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就会带来很大的损失,也会对侦破、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带来难度,实践中有些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不合格,使用了伪劣产品往往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二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要求具有保密性,一旦秘密泄露就会给违法犯罪造成可乘之机;三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要求具有科学性,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是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公共安全防范的一种手段,必须注重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也必须由熟练掌握相关技术的人员和企业才能进行相关作业。正是基于可靠性、保密性、科学性的特定要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方案设计直至竣工验收都必须严格把关。
因此,国家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有一系列强制性要求。国务院第42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为加强对重点要害场所和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国家认证监管会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制定了强制性标准。同时,许多兄弟省市也采取不同方式确认了这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广东、贵州等省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上海等地则由政府制定规章后由省人大确认。
四、关于磷矿产品准运制度
磷矿资源是我省少数的几个优势矿产资源之一,也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和战略物资。长期以来,我省在开采和利用过程中存在采富弃贫问题,资源浪费十分严重。有专家预计,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不出十年,我省的磷矿资源将消耗殆尽。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这一趋势。据我们了解,云南、贵州这两个产磷大省也曾经面临同样的问题,都是通过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从这两省的经验来看,严格的准运制度是磷矿管理体制中的核心措施。
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管理,保护磷矿资源。省政府于2004年以第270号令发布了《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磷矿准运制度,力图通过规范运销秩序,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这一行政许可事项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省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唯一一项临时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以后,促进了磷矿开采和利用管理体制的完善。通过运输环节的严格把关,对打击无证开采,限制采富弃贫现象等,起到了比较好的作用,也增加了地方的财政收入。以保康县为例,实施磷矿准运制度后,全县磷矿石以及转化加工产值突破全县工业产值的65%,财政贡献份额突破54%,比2004年提高8个百分点,资源利用效率得到显著提高。
五、关于请求恢复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核
1998年,省政府以第160号令发布了《湖北省农村能源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对部分农村能源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设立审核批准制度。2004年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后,保留的700个项目中没有该项行政许可事项。
当初设立这项行政许可事项主要是考虑达到一定规模的农村能源工程具有相当的危险性,如果设计和施工环节出现问题,既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隐患,也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另外,对于一些技术含量较高,投资较大的农村能源工程,必须经过严密论证,以避免资源浪费和投资风险,因此规定对其设计施工方案实行审核批准制度。与其同时,对需经审批的工程的规模进行了限制,如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日供气量300立方米以上的秸杆气化工程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等。严格控制许可范围,既保证了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又不限制农民群众根据实际修建自用的小型能源工程。该行政许可事项实施5年和取消2年的实践证明,恢复部分农村能源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案审核批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