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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7-10-12 07:4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1件,即陈庆春等17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湖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1号)。大会期间,省人大农村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决定,委员会将按照代表所提议案的要求,认真做好《湖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

根据上述决定,委员会于2006年初会同省农业厅、省农民负担监管办,成立了《湖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起草专班,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工作,收集了大量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在两次征求各市、县意见的基础上,于2006年2月底形成了修订草案初稿,并将修订草案初稿分送省直24个相关厅局征求了意见。随后,修订草案起草专班对各厅局提出的修改意见逐一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修订草案修改稿,在《中国农经信息网》和《湖北农业信息网》上公布,直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2006年7月,省人大农村委员会率省农业厅、省农民负担监管办负责同志和修订草案起草专班工作人员,专程赴河北等地进行调研,学习外省经验。2006年8月,省人大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农业厅、省农民负担监管办联合对修订草案修改稿再次进行了修改。2006年8月16日,省人大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省直机关15个相关厅局参加的协调会,对修订草案修改稿再次征求了意见。经过反复论证、调研和10多次修改,形成了最终的修订草案。

2006年9月5日,省人大农村委员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湖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及说明。会议通过了修订草案及说明,同时提出了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湖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2006年9月25日,《湖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在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一致认为,修订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提出了修改法规草案名称、进一步明确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执法主体等意见和建议。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该修订草案被修改为《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并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