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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7-10-17 03:1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7年2月4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朱纯宣

各位代表: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草案)》说明如下: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监督法正式实施前,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及时作出调整,搞好规范和过渡工作,确保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据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2月1日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审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草案)》,决定提请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我省监督条例是2000年1月由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制定、同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该条例实施7年来,对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人大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鉴于监督法已经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基本原则、监督方式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据此,并报经省委原则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建议,按照立法程序,废止我省监督条例;待监督法实施一段时间后,由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法办法。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