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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7-12-11 08:3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7年5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农业厅厅长  陈柏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1998年7月31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颁布实施的《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对于加强我省农业机械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对于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解放和转移农村劳动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根据当前农业机械管理面临的形势和环境变化,迫切需要对条例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一)国家修订和颁布了三部法律。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10月28日和2004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下简称《农机化促进法》)。这三部法律对农机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和拖拉机安全监理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原《条例》在内容上需要作相应的补充。

(二)国家制定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近年来农民进城务工数量的逐步增加,农村存在的季节性劳力矛盾日益突出,农民对农业机械化的需求显著增加。2004年中央财政安排购机补贴,实行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补贴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发展农机化的积极性。因此,需要从立法上对农机投入、扶持体制进行完善,以满足农民的现实需要,促进农机化事业的快速发展。

(三)农机市场逐渐形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农机销售、维修、服务等三大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和发展。如农机跨区作业的蓬勃兴起,迫切需要健全农机作业标准体系和服务体系,但原《条例》由于历史原因,缺少上述内容,需要进一步充实。

(四)安全监理需要明确规范。原《条例》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的违章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对农机事故处理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需要对原《条例》增加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以保障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修订草案起草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颁布不久,我厅就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要求将《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省人大、省政府对此十分支持,同意将《条例》的修订列入2005年的立法计划。2004年10月,我厅抽调有关专家和人员组成《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小组。2004年至今,我厅多次召开了省农机系统负责人会议,全省市州农机局长、专家、农机管理人员、农机生产、经营、使用者座谈会,对修订草案进行认真的研究讨论,作了几次修改。多次派出有关人员赴襄樊、保康、宜昌、荆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进一步征求基层农机工作者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修订草案九易其稿,经厅领导研究审定后,形成了现在的修订草案。报省政府法制办审定后,于2006年10月16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5日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农业机械化的扶持政策。实现农业机械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目前农民收入水平还没有根本的改变和提高。要推广先进的农业机械,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扶持。因此,修订草案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农业机械的购机补贴、农机作业的燃油补贴、农机作业的税收优惠,农民使用农业机械免征养路费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作出上述有关规定,符合《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有利于鼓励和推动农民群众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促进农机化事业的发展。

(二)关于农业机械的科研推广。开展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是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前提,对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省在农业机械科研推广方面,存在着科研经费严重不足,试验示范基地建设明显滞后,推广程序极不规范等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各级财政应当对科研开发资金、农机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开发农业机械新产品给予扶持,增加了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实行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的条款,对农业机械推广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三)关于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保障问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修订草案强化了农机产品的质量管理,明确规定了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销售、维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而且规定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举报或者投诉。

(四)关于农业机械的社会化服务。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机械跨区作业迅猛发展。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修订草案规定了社会化服务的内容: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提供便利和服务;鼓励和扶持多种形式的农机社会化服务;制定农机作业质量标准等。这些规定,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五)关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与事故处理。国务院下发的《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湖北省下发的《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三定方案”中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长期以来,该项工作主要是由农机监理机构具体承担,因其直接面对乡村基层,直接服务于千家万户的农民群众,起到了提高工作效率,节省大量的行政执法成本的作用。此次修订草案进一步授权县级以上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为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相关处罚权。

当前我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无牌无证驾驶、违章载人、超载造成的农机事故时有发生;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差,持证率、挂牌率、列管率不高。修订草案中专设农机安全监理与事故处理的章节,对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牌证管理、拖拉机驾驶培训、驾驶员管理和事故处理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