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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7年7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黄永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3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较大修改,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7月26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农村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在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方面进一步充实完善了相关内容,法规名称可改为“实施办法”或者“促进条例”。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我省立法技术规范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规定,如果将条例名称改为“实施办法”,其调整范围只能限定在上位法直接规定的事项范围之内,考虑到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管理综合性的特点和当前农机工作的需要,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既可突出“促进”的主题,又可以兼顾“管理”工作。同时由于修改后的条例名称与原条例的名称不一致,属于新制定法规,原条例必须明确废止,建议在修订草案二审稿附则中增加相关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七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七条在文字表述上不够简炼,部分内容有重复。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七条进行删减、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七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中直接规定“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是否妥当,建议从落实国家的优惠政策角度规定;也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从事农机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给予税收优惠的内容,国家已有规定,可不再重复规定。据此,建议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的科研开发、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换代等给予资金扶持,并落实国家有关的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删去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处罚的幅度相同,种类相近,可予以合并。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作相应的修改合并。(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注册登记时应提交的证明、凭证等,可否不作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了加强对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机监理机构的登记行为,也为农机使用者办理登记手续时明确相关事项提供便利,建议保留为宜。(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一些条款的文字作适当修改。条例施行时间拟定为2007年10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