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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7-12-11 08:31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7年7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黄永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7年5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我省的农业机械化发展较快,农业机械化面临的形势和环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加快我省农业机械化的进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建议对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会后,法规工作室将修订草案发至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及立法顾问组成员征求了意见。同时,将修订草案在湖北人大信息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6月中下旬,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就修订草案中的几个重点问题赴襄樊市、枣阳市及外省进行专题立法调研,并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对修订草案中的一些重点问题作了进一步研究。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及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并印发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农村委员会的意见。7月12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农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及农村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中的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前后表述不完全一致。从我省机构设置的现状看,全省一些市、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设置不尽一致,据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考虑我省当前管理现状,建议将执法主体的表述统一明确为“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条)

二、有的委员、专家及地方提出,促进农业机械化,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培养农业机械专业人才,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及技术,扶持、帮助血吸虫疫区早日实现“以机代牛”。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充实、修改:一是对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并有重要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科技成果实行专项资金扶持;二是鼓励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开办农业机械教育专业和拓展研究领域,通过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等多种形式培养农业机械专业人才;三是科学编制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规划和重点推广技术的年度计划;四是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与培训等服务;五是根据血吸虫疫区实际和以机代牛的需要,扶持、帮助血吸虫疫区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六条、第七条)

三、有的委员及部门提出,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机用户的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认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农业(农业机械)等不同的部门,据此,建议增加规定:“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及相关售后服务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监督信箱,受理有关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举报或者投诉。”(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

四、有的委员、农村委员会、旁听公民及地方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积极培育农业机械大户、农业机械专业服务网络,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集约经营的有效结合,规范和维护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服务市场的秩序,为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提供便利和服务;同时,加强对农机维修市场的管理。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三章中增加上述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

五、有的专家及部门提出,在扶持措施中应当加大对农业机械技术改造、产品升级的政策扶持及农业机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也有的提出,应当逐步增加对农机的燃油补贴,同时,农业机械生产作业还应当享受国家规定的农用电价。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等方面实施优惠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引进新技术、使用新工艺、研发新产品”;农机补贴“根据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需要逐步增加”;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农用电价”,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场库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应当明确界定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农机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同时,要严格规范农机执法行为,使农机执法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准确界定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执法范围,划清其工作职责;二是强调公安机关和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三是规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和程序,强调文明执法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并对相应的不作为或乱作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七、有的委员、农村委员会及地方提出,修订草案中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够科学,一是上位法有规定的不应重复;二是应增加对违反农机维修规定的处罚;三是有关处罚条款应体现教育为主的原则,罚款数额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增强可操作性;四是对农机驾驶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要增加“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规定。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增加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对违法行为按性质、情节、种类重新进行归并,对处罚种类和额度进行合理调整,同时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相衔接;三是对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文予以删减,并增加了逃逸的法律责任,精简了其他处罚条款。(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八、有的委员及农村委员会建议,可否将条例名称改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办法》。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该条例是以《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作为上位法依据,其内容涵盖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质量保障和农机安全监理等方面,调整范围具有综合性,不单纯是农业机械化促进问题;目前外省市已出台的相关法规其名称和调整范围大多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同时,还考虑到修订法规应当与原“条例”名称相一致。因此,建议对条例名称不作修改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农村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的一些条款作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审议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