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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7年9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黄永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4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较大修改,比较成熟。建议作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9月2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第二款对电子电器产品的列举方式不尽合理,可以将类别产品与具体产品分开表述;也有的委员提出,该款中列举的电子电器产品不够全面,应当适当补充。根据委员的意见,并参照国家对有关产品分类规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电子电器产品,是指微型计算机及其外设产品、视听产品以及移动电话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热水器、微波炉、数码相机、摄(录)像机等消费类电子电器产品。”(建议表决稿第二条第二款)
二、有的委员提出,延长电子电器产品修复时间的,规定维修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即可,并建议删除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中的最后一句。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的内容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三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关于免费返修期限只规定一个期限不尽合理,操作性不强,对维修产品的主要部件维修后的使用期限应当明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据此,建议在该款中增加规定:“国家对产品主要部件维修后的免费返修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应由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调整,条例中可不作规定,建议斟酌修改。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该条修改为:“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其委托保修的维修服务经营者依法签订相关合同,并及时支付保修费用,不得降低标准或者滞后支付。”(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设定的处罚偏轻,对情节严重的,应当加重处罚。根据委员的意见,建议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增加“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一些条款的文字作适当修改。条例施行时间拟定为2007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