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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4-07 01:4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7年7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教育厅厅长  路 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省人大常委会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必要性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是落实科教兴鄂战略,推进我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构建和谐湖北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实现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发展城乡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努力使劳动者人人有知识、个个有技能。”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方针,职业教育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明显增强,全省职业教育得到较快发展。一是通过优化整合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巩固了基层职业教育阵地。目前,全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741所,其中:各类中等职业学校663所(含技工学校208所),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49所,职业初中29所。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在校生达150多万人(含技工学校学生18万人)。二是通过创建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校,形成了一批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的示范性学校,打造了一批品牌学校和精品专业,在全省职业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促进了全省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三是建立了一批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专门人才。四是积极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各类职业技术培训,使职业培训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从目前发展状况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省教育事业的薄弱环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求还不相适应。一是有的地方政府对职业教育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措施不力;二是投入不足,办学条件较差,特别是农村职业学校条件简陋;三是部分职业学校办学机制和教学模式比较陈旧,校企合作办学开展得不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制度尚未得到全面推行,人才培养模式还不适应社会和企业的需求;四是少数职业培训机构管理不够规范,教育质量不高。因此,有必要通过职业教育的地方立法,加快发展我省职业教育,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素质,把人口负担和就业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既是当务之急,又是长远大计。

二、起草和修改过程

2001年,省教育厅组织职业教育立法工作专班,认真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赴荆门、宜昌、咸宁等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学习借鉴有关省、市职业教育立法的经验,开展了较长时间的酝酿、调研和起草工作。2002年《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草案)》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2003年7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意见,认真审查修改,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以省政府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04年省人大组织开展了省内外多次考察调研工作,经省人大主任会议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省政府办公厅发函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按照提出的修改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对《实施办法(草案)》再次进行了认真修改,省人民政府重新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请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在集中各方面意见、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现在的《实施办法(草案)》,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次正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几点说明

起草《实施办法(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鄂政发〔2006〕23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解决当前群众切身利益若干突出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

在起草《实施办法(草案)》的过程中,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体现了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注意从湖北实际出发,体现了针对性;力求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体现了可操作性。

(一)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发展重点

职业教育是面向人人、面向全社会的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当前必须贯彻“大力发展”的方针。《实施办法(草案)》把职业教育作为我省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明确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特别是规定了当前要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实施办法(草案)》第三条指出:“发展职业教育,应当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实行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均衡协调发展,逐步建立职业学校与职业培训并举,适应市场需求,促进劳动就业,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每年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

确立中等职业教育为发展重点,一方面是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就业和创业能力、解决生产一线劳动力素质偏低、技术工人紧缺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优化我省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的内在要求。重点发展中职,才能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而不只是去挤普通高中和大学这一条“独木桥”。我省中职教育既是最关键的环节、也是最薄弱的环节,需要我们抢抓当前有利于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性机遇,真抓实干,加快发展。

同时,从加快我省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大局出发,需要培养大批高技能专门人才,《实施办法(草案)》提出“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满足现代化建设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为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的需要,《实施办法(草案)》对职业培训的重要作用也予以明确:“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满足劳动者扩展技能、提高自身素质的需要。”

(二)规定了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

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办法(草案)》用较多的条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明确了政府在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条件保障、基本建设和政策措施等方面统筹协调、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任务。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和优化教育资源,促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等国家项目,第六条规定“认真办好公办职业教育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每个县、市至少应办好一所发挥示范作用的职业教育学校。”为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第三十五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职业教育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加强职业教育教材的研究、编辑、出版和发行,加强职业教育教研、科研活动。”《实施办法(草案)》的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等,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保障投入、举办示范性职业学校、扶持弱势群体、制定优惠政策、建立职业教育督导制度等方面的责任。

(三)加大了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支持力度

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发展教育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投入,使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就比较而言,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仍然是我省教育中的薄弱环节,财政投入不足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教育的需求,已从外延扩展转向内涵建设,呈现出以质的提升为特征的职业教育发展新阶段。因此,以政策为导向、以财政投入为主体,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是必要的。《实施办法(草案)》对政府、企业及有关方面的投入责任予以明确。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政府加大投入的责任:“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监督民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多渠道筹集经费的措施:“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所需办学经费,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同性质,分别采取各级财政拨款、举办者自筹、按规定收取学费、学校创收、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解决。”为落实企业合理分担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相关政策,支持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成本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当按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由于就读职业学校特别是中职学校的学生,大部分来自农村和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已经成为影响中等职业教育生源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公共财政为主体、社会各方参与的助学制度,才能提高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帮扶社会弱势群体。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可酌情减免学费。”第三十二条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条款对于形成多元化的经费筹措和资助渠道,减轻学生的学习成本负担,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四)强调了发展农村职业教育的任务

《实施办法(草案)》根据我省是农业大省的实际,对加强农村职业教育作了具体规定。在第十五条中,规定职业教育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促进“农科教”结合。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充分发挥农村各类职业学校以及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作用,大力培养农村实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教育培训,帮助进城务工人员提高职业技能。

在修改《实施办法(草案)》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尽量减少审批、许可事项,现在《实施办法(草案)》中保留的为数不多的审批、许可事项,都有上位法的依据,相关规定也与行政许可法相一致。同时《实施办法(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追究处罚办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增强了落实的力度。

《实施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