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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4-07 01:3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7年7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   张 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订《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必要性

《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促进法制宣传教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在实践中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适时对条例予以修订。

第一,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加以反映。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200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对当前和今后的法制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07年6月,省第九次党代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和“建设法治湖北”的宏伟目标。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三五”普法以来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予以肯定。 我省自“三五”普法以来,各地各部门在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创造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成功的做法,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开展学法用法年度考核、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核制度等有必要及时进行总结提炼,通过修订条例予以肯定,以进一步促进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第三,当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的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通过修订条例加以解决。 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如有的地方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看成“软任务”,对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部署不力、措施不硬、制度不严,存在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现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尚缺乏比较严格、科学的监督考核机制等等。这些矛盾和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了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发展,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量化标准,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加以解决,以确保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4年,省司法厅正式向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提出了修订条例的立法建议,得到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的大办支持。三年多来,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司法厅先后召开了十多次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并以多种形式征求了省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和部分县(市、区)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同时,组织考察组赴外省和我省部分市州进行立法调研,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总结提炼我省的一些成功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进行反复修改论证,数易其稿,形成现在的修订草案,于2007年3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同时参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湖北省委、省政府转发的《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2006—2010年依法治省暨“五五”普法工作规划》和广东、江苏、宁夏等省(市、区)制定的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地方法规。修订草案保留了条例中仍行之有效的条款,对涉及立法宗旨、任务、重点对象等内容的条款作了一定修改,同时增加了有关部门职责、考试考核、法律责任等新的内容,条例原为五章二十一条,现为五章三十条。

(一)关于立法宗旨和任务。 党的十六大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提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基本要求。因此,修订草案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指出:“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因此,修订草案在第二条适用对象中增加了“广大公民”;同时,根据规划有关规定新增了第五条,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和公正司法,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社会”,这样,使立法宗旨和任务更加明确,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体现了新时代的新要求。

(二)关于重点对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特别强调法制宣传教育要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并且明确指出要认真抓好公务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据此,修订草案新增加了第七、八、九条,就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予以规定。

(三)关于有关部门职责。 立法调研中不少代表提出,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由政府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因此修订草案除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责外,在第十一条到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和大众传媒、人事、法制、公安、教育、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民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责,以及审判、检察机关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

(四)关于考试考核。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作,需要强有力的措施保障才能取得成效。“三五”普法以来,各地加大了对领导干部、司法及行政执法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的考试考核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并已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因此,修订草案增加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领导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考试考核,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学法、守法、执法情况年度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关于保障与监督。 条例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保障与监督只作了一般性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明确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保障与监督责任,修订草案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新增第二十一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法制宣传教育领导负责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检查”;新增第二十二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本单位体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

(六)关于法律责任。 原条例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也不利于条例的贯彻执行。因此,修订草案增设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办法,以加强责任追究。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