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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7年9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孟大礼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9月24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意见,内容比较成熟,建议再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司法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9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的部分条款在内容上仍有重复,建议作进一步删减合并。据此,建议:(一)将第七条第三款关于经营管理人员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定并入第十五条,作为该条第二款,并作适当修改,表述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二)将第八条关于青少年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定并入第十四条,作为该条的第三款。(三)将第九条关于农村村民、城镇居民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定并入第十八条,作为该条的第二款。(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条有关职责的内容应当斟酌修改。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该条第(三)项修改为“组织、协调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考试、考核和评比”,同时删除第(五)项。(建议表决稿第八条)
三、有的委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应进一步发挥国家行政学院等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教育列入培训课程。”同时,将第二款中的相应内容作适当修改后,并入第一款。(建议表决稿第十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条中“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的内容可予删除;
还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六条关于贪污、挪用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等内容的处理,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可不作重复规定。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删除上述相关内容。(建议表决稿第十八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等内容,可否不作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了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还考虑到与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章“保障与监督”相对应,建议保留该条为宜。同时,对部分文字作了适当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九条)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其他部分条款的文字也作了适当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7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