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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4-08 01:2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7年9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曹启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现对《湖北省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基层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等领域,依法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党和政府整合基层社会,反映群众利益诉求,实现社会和谐的战略举措,也是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实现和维护其民主权利的重要保障。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职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对企业事务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民主政治生活热情,保障职工民主政治生活需要,推进企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利益结构的深刻变化,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迫切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和规范。因此,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将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设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大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条例是构建和稳定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需要。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是企业生存、发展和壮大的强大推动力和重要保障。企业通过组织职工参加企业生产、经营,鼓励并支持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生产、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水平的提高和企业效益的增长,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截至2006年底,我省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达99%,推行厂务公开制度达99.7%;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45%,推行厂务公开制度为46%。实践证明,企业通过践行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和职工的沟通渠道得到畅通,职工基本权益得到维护,在避免不安定因素形成,防止劳资矛盾激化,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促进企业发展,推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实现了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保障的“双赢”。

(三)制定条例是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需要。多年来,通过企业职工积极、广泛的参与和各方面不懈的努力,我省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以下不容忽视并必须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少数地方领导法制观念淡薄,片面强调企业发展和对企业权益的保护,以发展地方经济、优化投资环境等为由,忽视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二是少数企业特别是少数非公有制企业,一味追求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无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动辄依其强势,恣意剥夺、践踏职工民主管理权利,致使职工人格得不到应有的尊重,诸多利益和权益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严重削弱和动摇职工作为工人阶级一份子的国家主人翁地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受到严重挑战。三是少数企业不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个别国有、集体企业在改革、改制中,漠视职工权益,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儿戏,不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就违法实施改革、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严重影响企业和谐和社会稳定。四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职工(代表)大会等职工民主管理制度难以建立;部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运作程序不规范,职工民主管理流于形式。五是尚在实施和执行、制定于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期规范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和内容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鉴于上述情势,为切实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合法权益,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根据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等文件,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总工会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目前,全国已有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河北、山东、新疆等9省(区)制定了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相关法规,江苏、河南等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法规列入立法规划。我省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实践多年,已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为该项立法提供了比较好的基础,制定该法规的条件应已具备。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5年8月,省总工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立法建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其列入2006年立法预备项目,委托省总工会起草条例草案代拟稿,并组织专班对条例草案代拟稿进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初稿。2005年底和2006年初,就立法重点、难点等问题,常委会有关领导和内务司法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赴山西、广西等省(区)进行考察;2006年5月,在省内进行立法调研,听取了当地各级工会、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内务司法委员会结合考察、调研情况,充分吸收有关专家、学者的论证意见,对条例草案初稿作了反复修改,其间十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07年5月印发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总工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征求意见,其后形成了条例草案稿。《湖北省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07年8月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旨在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根据劳动法第八条、工会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条例草案第二条将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界定为“企业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参与企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

根据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实际,条例草案对其权利内容作了相应规定,着重体现三个方面:一是知情建议权;二是协商共决权;三是评议监督权。

(二)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平台,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条例草案参照工会法、企业法、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设专章作了规定。

(三)关于厂务公开。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事项;二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三是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事项。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厂务公开工作实际,条例草案第三章对厂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作了相应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为增强条例的实施力度,强化法规操作性,条例草案主要对以下几种行为设定了处罚手段和制裁措施:一是对不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和实行厂务公开的;二是妨碍、阻挠职工、职工代表和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三是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同时,条例草案对企业工会、地方总工会不作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规定。

条例草案连同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