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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4-08 01:2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7年12月6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孟大礼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9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吸收了一审时的意见,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总工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12月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认为,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的有些职能及活动方式不尽相同,草案二审稿将两者合并表述为“职工(代表)大会”不够严谨,建议斟酌修改。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中的相关内容作出以下具体修改:一是将草案二审稿相关章、条、款、项中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修改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二是删除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二款,三是在附则中规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的企业的民主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四条)

二、有的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企务公开”可表述为“厂务公开”,与党的十七大报告的有关表述相一致;有的委员提出,“厂务公开”的表述约定俗成,且为社会普遍接受。据此,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相关章、条、款、项中的“企务公开”修改为“厂务公开”。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七条关于“职工人数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的表述容易引起歧义,执行中弹性较大,可作适当修改。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上述表述修改为“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建议表决稿第七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关于“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内容可不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目前,国家和我省正在普遍倡导和推行联合建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解决本区域或者本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维护各类小型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最近,我省就关于建立和完善区域(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鉴于此,建议保留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的规定为宜。(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二审稿其他一些条款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8年2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